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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殺人結合犯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136

● 中文摘要:

 

  本文欲探討,強制性交最後再殺人,其結合是否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與強制性交的犯意聯絡關係、或是時空上之密接關係;若強制性交未遂與殺人既遂時,是否適用結合犯。結合犯乃結合兩個故意犯罪將起合併為一罪,並加重其刑,是以早期實務認為結合犯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從一開始就有違反兩個單一犯罪的意思;學說則認為結合犯之行為人就兩個擔心犯罪間必須要有「包括犯意」或「犯意聯絡關係」,始得結合。依現行刑法規定,因強制性交與殺人罪一並規定在226-1條中,無論其強制性交是否既遂爾後殺人,即有本罪之適用,尚有修法之空間。

 

● 文章連結:

https://goo.gl/TEGVY7

 

●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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