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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強姦兒童得處死刑」的違憲與憲之爭-美國最高法院、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判決之評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692

● 中文摘要:

 

  上訴人 Kennedy 因強姦其 8 歲繼女,造成女童身體嚴重受傷與手術,經大陪審團起訴成立加重強姦罪後,遭到路易斯安納州事實審法院判處死刑;2007 年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審查該案,肯認其合憲性。嗣後,被告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成功,2008 年聯邦最高法院推翻 Kennedy 案之合憲判決。路易斯安納州是美國第一個於 1995 年立法通過強姦兒童得處死刑的州,該條文規定於路易斯安納州現行刑法第 14 章第 42 條 A 項第4款,強姦未滿 13 歲兒童成立「加重強姦罪」(Aggravated Rape),檢方可以具體求處無期徒刑、死刑。惟強姦兒童之犯行縱令人憎惡至極,其爭議始終纏繞在死刑之處罰不符比例原則上,而該等疑義,雖在 2008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告違憲後,看似落幕,卻意外引發民意劇烈抨撃;接著又發現聯邦軍事刑法於 2006 年,亦通過國會立法制定強姦兒童得處死刑之條文。至於路易斯安納州現行刑法「加重強姦罪」得處死刑之條文,則自 2008 年維持至今,抗拒修法。本文爰旨在引介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於 1996 年、2007 年判決對兒童成立加重強姦罪得處死刑之合憲理由,希冀提供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刑罰修法之參考。

 

● 文章連結:

https://goo.gl/57GPTa

 

●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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