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猥褻、調戲與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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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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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係性慾、物慾或食慾,如未以不當之方法或手段藉以干涉他人獲得或使自己獲得性慾、物慾或食慾之滿足者,實無以法律加以介入之理由。因為性慾,乃為人之本能,和物慾及食慾相同,均屬人性之自然表現;而所謂猥褻者,應是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得認其屬於表現性慾之動作者;至於調戲者,係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侃戲弄異性之行為,其可視為狹義之猥褻概念,成立調戲行為,亦輒同時成立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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