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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行為形成原因與矯治對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377

● 中文摘要:

 

  1994年以前,台灣將性侵害犯罪視為一般犯罪行為。1994年立法院始仿效外國立法例,在刑法第77條增訂犯刑法第16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治療不得假釋的規定,首度引進性侵者應「治療」的觀念。嗣後經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則進一步為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處遇與監督制度奠定了基礎。部分性侵者具有高再犯率之特性,且許多行為人有精神異常或人格違常的情況,某些類型的性侵者更為特殊,需要結合精神醫學、臨床醫學釐清其犯罪動機並加以治療。本文將介紹性犯罪之成因,並就現行的矯正處遇措施進行說明,以及指出待改進之處。

 

● 文章連結:

http://www.lawdata.com.tw/anglekmc/lawkm?@27^1244426169^107^^^1^1@@683330652#

 

● 資料來源:

月旦法學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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