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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度「建立性罪犯處遇再犯危險鑑定評估指標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055

中文摘要:

 

  為因應社會對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以下簡稱性罪犯)再犯之強烈關心,立法院於民國 94 年2月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中明定性罪犯依規定於社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禁式之強制治療。國內實有必要將國內外之再犯危險評估量表整合,提供國內臨床人員與刑事司法人員使用;此外,並有必要提出先進國家之法律適用先例,供國內司法實務界參考,以使此一新制度之推行在國內能順利推動。

 

文章連結:https://is.gd/zZ3YQ5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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