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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與家庭暴力加害人身心治療與心理輔導相關業務實習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017

中文摘要:

 

  侵害犯罪防制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各已於86.01.22及87.06.24公布施行,衛生署應依法執行相關的工作,這包括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與家庭暴力相對人/加害人的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以及對兩者被害人的身心治療、心理輔導、就醫驗傷、取得證據等,而這些工作均與本署業務息息相關,並且有依法協助主管機關內政部的義務,故在積極協調後,與內政部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張秀鴛組長,以及林明傑博士、國軍北投醫院王家駿副院長、李文貴主任,一同前往美國以下機構實習:1.波士頓市EMERGE2.佛蒙特州矯治局3.佛蒙特州家庭暴力防治中心4.華盛頓州雙河監獄(Twinriver Correctional Complex)5.加州阿塔斯卡戴羅州立醫院(Atascadero State Hospital)6.舊金山受暴治療中心(Rape Treatment Center)7.舊金山兒童及青少年性侵害資源中心(Child And Adolescence Sexual Abuse Resource Center簡稱C.A.S.A.R.C.) 關於此次實習可概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為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治療輔導為主,第二部分,主要為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輔導為主,第三部分,主要為家庭暴力被害人及性侵害被害人的醫療協助。 由此次實習擬定我國未來發展的目標如下:1.積極鼓勵民間成立基金會等法人團體參與。2.發展專業化的服務模式。3.不論家暴或性侵害的防治,均需要跨部會、跨專業的整合,才有可能提供整體性與連續性的治療效果。4.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鑑定,可依美國模式,在裁判確定後再行鑑定,並建議修正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5.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場所,我國應以監獄為最後治療場所,並可考慮成立監獄內專區或專監,以專業專人提供專業治療。6.對家暴犯或性侵害加害人所提供的治療方案,亦應於施行後,定期分析其治療效果以作為改進方案之用。7.發展統一化、本土化的鑑定工具,並建立其信度與效度。8.現行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依法強制治療,得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並以受刑人是否經自願輔導或治療作為評估假釋的要件之一。

 

文章連結:https://is.gd/iswahe

 

資料來源: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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