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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逮捕政策下警察處置家暴案件作為影響因素實證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244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2007年修法重點之一為賦予員警更積極介入家庭暴力案件之權限,加強保護被害人的安全並嚇阻加害人再犯。然而,基層處理員警的實務作為似乎未見更加積極,故有必要對於影響員警作為因素進行實證探究。本研究為瞭解當前員警在面對家暴案件時所採取的實質作為方式與組織、當事人、案件特徵間的關係,並對未來政策與實務走向提出建言。 根據過往研究發現的重要因素對照通報表項目可得資訊後,探討五類預測變項對警察是否聲請緊急保護令與是否逮捕相對人兩項較積極處置的作用:組織因素、相對人特性、被害人特性、案件特性與被害人態度。本研究蒐集了台灣兩縣市17個分局共2,398件警方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經整理後共計使用2,202件樣本,其中由警察聲請保護令者有276件、逮捕相對人者僅33件。先以卡方獨立性檢定篩選對警察處置作為顯著影響變項,再使用對數迴歸預測警察在何種情形會採取較積極處置。 分析結果顯示影響警察聲請緊急保護令以及逮捕的因素不盡相同,惟均與相對人的家庭暴力前科、藥物使用習慣、不法侵害類型以及被害人告訴意願有關。控制分局別後,警察是否聲請緊急保護令受到被害人求助積極程度以及恐懼加害人等影響,而被害人特性和案件特性在最終的對數模型中並不顯著。警察逮捕的對數模型也顯示被害人提出告訴是最顯著的預測因子。故推論,警察雖然會將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作業規範納入積極回應的考量之一,惟被害人意願仍然扮演關鍵性的角色,第一線員警極少運用專業裁量獨立評估相對人危險性以及再被害可能性而主動採取積極回應措施。 根據上述研究發現,建議警察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中應針對聲請保護令以及逮捕制定更為明確且詳細的判斷依據。警察教育訓練應強化家庭暴力處理程序的標準化、一致化,以避免有相同特性的案件卻因處理的警察單位或員警不同而有迥異的結果。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或通報表中應納入相對人訪談紀錄,並詳加記載警察後續處置作為及其考量因素。通報表格式若能與後續刑事司法處置機關加以整合,將有利於減少資源浪費、增加資訊傳播,進而有利整體家庭暴力案件分析。惟有透過團隊合作,不斷針對案件處置後續結果加以評量改進,才能達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目的。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704010394182645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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