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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隱私之保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72
一般人之隱私本即應予以尊重,受到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除了身體遭受到有形的傷害之外,心理的傷痛肯定更深,更加難以復原,故此三類犯罪事件被害人之隱私,在「程序正義」上更應當立法予以周全的保護,避免姓名身分隱私揭露造成二次傷害,故如何儘速幫助他們早日康復、回歸正常生活,是當務之急首要之事。 當今社會電子科技及網際網路發達,資訊取得日趨容易,為了得到獨家消息,各類媒體間之競爭也更加激烈。在此惡性競爭之下,被新聞傳播媒體報導或刊載的對象,其隱私之保護即容易被漠視。特別是受到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如果事後新聞媒體於報導或刊載該不幸事件時,毫無保留的公佈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時,不啻對該被害人為二度傷害。 媒體乃「民眾之耳目」,無新聞自由即無嘗體現「知的權利」,可知新聞自由與「知的權利」有流著血濃於水的關係。然,吾人雖尊重新聞專業對於人民「知」的權利之長期投入及捍衛,但如何在知的權利與被害人隱私之間求其平衡,是媒體之任務。 對於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報導,最容易侵犯人權隱私者為新聞媒體。其報導事實之呈現,首應審酌恪遵法律規定與事實呈現之優先順序,必先在不違法及不違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始得以傳達事實真相之可能;再者,其所呈現之事實,如不利於社會善良之風氣,或有揭露被害人隱私之虞,或有影響兒童少年基本人權之虞者,即不得加以報導,此為媒體所負之社會道德責任。 媒體所表達之報導內容與方式,因具有強大之傳播力、宣染力,即使對事實之呈現,亦應以正面之報導以振奮人心,匡正社會風氣,始能提振媒體之品質與教化人心之功能,此即媒體自律精神之體現,亦是眾所期望之事。新聞自由固為體現人民知的權利之最佳不可或缺工具與方法,惟不能犧牲人民之隱私權利而獨獲。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6646393868500094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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