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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移民與家庭暴力情境下殺夫行為的法律適用-評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 2341 號刑事判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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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在華人知名作家李昂撰寫「殺夫」一文後,所謂「磨刀霍霍的女人」、「男人晚上睡不著覺」等論點,都凸顯出殺夫行為具有高度的社會意涵,被認為是對傅統父權社會的挑戰;從家庭暴力的被害者轉變為殺夫案的被告,將在司法審判上受到何種處罰、在社會輿論上得到何種救贖,某程度也彰顯著當時社會的法治文化與人權思維。而 2006 年 1 月間發生的趙○冰殺夫案,無疑是繼十餘年前發生的鄧○雯殺夫案後,最受到臺灣社會矚目與輿論關注的案件,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341 號刑事判決即是該案的定瓛判決。在該案判決中,趙○冰雖然在形式上獲得比鄧○雯更輕的處刑,而且是臺灣司法實務上首度將「受虐婦女症候群」、「婚姻移民者有回不去的壓力」等因素,列為論罪科刑的考量因素。但最後法院仍認為趙○冰所為並不符合義憤殺人的要件,也不該當正當防衛的情狀,讓人們不得不感嘆臺灣司法仍陷於法律形式主義。尤其相較於鄧○雯案發生當時的「法不入家門」,趙○冰案發生時《家庭暴力防治法》已施行多年,臺灣司法卻仍不願正視趙○冰與其配偶間的夫妻關係具有「權力與控制」的本質,不肯承認趙○冰當時所處的情境,已使其作為人的尊嚴遭到嚴重被踐踏,而達於「公憤」的程度。本文贊同社會紛爭的解決,必須將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放在「一個意義之網」之中解釋,不能僅憑法釋義學的操作。本案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如何解析義憤殺人的構成要件,針對此一沿襲自中華法系舊慣與外國法制而制定超過 80 年的條文,賦予其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保障人權意旨所應有的現代意義。對此,本文主張:義憤殺人的條文內容雖未有性別不平等的訊息,其根本思維卻是立基於父權思想的歷史與社會脈絡,隨著環境時代的變遷,當性別平等的價值觀已在國家法制及社會文化中得到肯認時,該條文的解釋適用即應與時俱轉。尤其當加害人行為當時所為,已使被害人處於嚴重屈辱或違反人性尊嚴的生存情境時,被害人當場出於激憤而殺害加害人,即該當義憤殺人的要件。趙○冰案背後涉及特殊的文化與社會脈絡,也就是婚姻移民悲歌與家庭暴力的社會情境。在事實審判決中,肯認趙○冰因婚姻移民來台定居後,日常生活已處於嚴重被孤立、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條件都無法維持的情況,而且罹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加上案發當時配偶賈○民持刀恫嚇的言行舉止,新舊刺激形成連結的結果,在在令趙○冰或一般人達到難以忍受的衝動,則趙○冰激於憤慨、猝然間失去自我控制所為的殺人行為,即符合義憤殺人的要件。最高法院卻「無知」、「看不見」本件所隱含家庭暴力、婚姻移民的問題,留下一個僅從法律形式主義操作、缺乏個案正義的定讞判決,實令人惋惜。

 

資料來源:https://goo.gl/35P2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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