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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家暴殺人罪」─台、美實務判決比較與評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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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按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諸如,殺夫、殺妻等屬之。而所謂家庭暴力,定義於同條第 1 款,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據此,只要被告提出受有家庭成員之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是可主張受有家庭暴力。另查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被告多以「義憤殺人」或「正當防衛」做為辯護理由,係因我國刑法第 27 3條第 1 項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較普通殺人罪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處罰為輕;而刑法第 23 條規定
之「正當防衛」則屬於阻卻違法事由之判斷,對於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前兩項之主張,須由法院認定是否有理由而予採納。次觀我國實務上對於家庭暴力罪所成立之殺人案件,疑似法官量刑標準不一,致有判決結果出現刑度明顯差異之情形。本文爰比較我國與美國實務判決,旨在檢討對於具相同事實基礎之案件,法院是否亦應受判決先例原則之拘束,並提出量刑問題及建議,冀供法院於審理家暴殺人罪之科刑參考。

 

資料來源:https://goo.gl/Wcpg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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