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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保護令對受虐婦女的影響之探討-以彰化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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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後,其法令的重要精神包括讓被害人安居家庭中、為加害人及被害人建立特別醫療或輔導制度、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安全、公權力介入家庭、以及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及防治中心等,同時該法亦特重政府相關單位之分工與配合,結合警政、衛生醫療、教育、司法等單位共同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期望藉由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之合作,建立整體性服務網絡和提昇各項保護和防治的工作服務品質,以解決家庭暴力問題。
在彰化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實務工作中,由很多案例中發現保護令有雖有禁止施暴行為的功能,但其闕失仍有不足處,往往使持有保護令婦女仍遭受加害者的騷擾與毆打、另外人際關係的刻意疏離如婆家孤立受害者或用言語及精神虐待,使保護令中原具有美意,使婦女免於遭受暴力的威脅失去了意義。公權力介入家務事,此種創舉一般社會大眾仍有相當程度的不信任和懷疑,一紙保護令真能夠使受暴者永遠脫離暴力的威脅。
為此研究者想深入去瞭解和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通常保護令對婦女有何影響,本研究係以彰化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有核發保護令中受婚姻暴力的十名婦女為研究對象。探討保護令對受虐婦女個人影響之效果及保護令對受虐婦女家庭互動關係變化因素、領有保護令受虐婦女自察社會大眾的看法。
針對前項重點進行研究分析,獲得下列研究結論:
1、保護令雖有其效用,惟需有完整的配套措施。
2、保護令的期限長短,應以實際的需求為主。
3、保護令對婚姻改善並不能產生全面的實質的效果。
4、改善夫妻間不良的溝通、重建家庭功能。
5、避免標籤化,社會大眾應予支持與關懷。
本研究建議如下:
1、受虐婦女自我認知亟待加強,建立自我新的人生觀。
2、應避免以暴制暴情形發生。
3、警政與司法機關的省思。
4、設立社區監督系統。
5、對建立家庭暴力加害人輔導及治療制度之探討。
6、對實務社會工作者面臨的挑戰。

 

資料來源: https://hdl.handle.net/11296/agm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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