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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逮捕家庭暴力加害人屬性、暴力型態及其起訴狀況之研究─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56

● 中文摘要:

 

  世界上許多國家目前已不再將婚姻暴力認為是「家務事」,而將婚姻暴力行為犯罪化,透過政府強制力的積極介入處理,以防止事件惡化,保護被害人。我國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案件,是在「家庭暴力防治法」頒布施行後,才逐漸彰顯;雖然法有明文規定警察介入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然本法頒行八年餘,每年發生件數不斷攀升,以90年至93年為例,各縣市及台北市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有逮捕現行犯之件數僅約百分之三,由此可以看出逮捕件數明顯偏低。在過去的文獻中,對遭警察逮捕加害人及其暴力型態進行研究的文獻相當少,更遑論對於遭逮捕者進入刑事司法系統後之情形進行分析,因此萌生研究動機。透過本文之研究,期能瞭解:家暴案件發生後被害人提出告訴的情形、警察人員處理家暴案件逮捕之意願及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檢察官如何衡酌案件之起訴、其與加害人暴力型態有無直接關聯?起訴對加害人之暴行是否會有嚇阻作用?因此,本議題將加害人屬性及暴力的型態和起訴狀況作一綜合分析,所得結果提供給第一線處理人員在執法時之研判,期能有助於整個防治工作之推動。
本論文共計六章,各章內容摘速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研究基礎背景資料,如研究背景研究動機、研究問題與目的、家庭暴力之定義及名詞界定。
第二章文獻探討,包括家庭暴力之成因理論;家庭暴力加害人特質;影響受虐婦女停留受虐關係的原因;警察逮捕家庭暴力加害人之政策取向與執行逮捕之目的;警察逮捕家庭暴力現行犯之意願及影響逮捕意願因素之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逮捕」之適用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逕行拘提之規定。
第三章為研究架構、研究對象及研究方法;資料搜集方法採用內容分析法及深度訪談法,取家暴資料庫之建檔資料以次級資料分析方法、再配合對家庭暴力防治官、地檢署檢察官深度訪談,將資料分析歸納並與文獻相印證
第四章取自家暴資料庫91、92、93年建檔資料,分析加害人暴力原因、暴力型態與告訴之關係;相對人、被害人教育程度、職業與家暴之關係。
第五章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官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資深外勤員警,設計訪談大綱,針對被害人屬性、暴力型態與提告訴情形,加害人屬性、暴力型態與起訴關係,警察逮捕考量之因素,警察逮捕、拘提和案件起訴有無嚇阻作用及警察逮捕意願作分析。
第六章對台北地區含台北、士林、板橋地檢署偵辦婦幼案件之檢察官,作深度訪談,訪談內容以家庭暴力起訴的考量,家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的情形,偵查家暴案件過程中之困境,家暴案件起訴之嚇阻效果作分析。
第七章結論與建議,總結本文之研究發現並提出具體建議與研究限制。
研究發現
在研究發現方面可分為家暴資料庫中次級資料分析的發現及深度訪談發現兩方面:
一、 從家暴資料庫中次級資料分析發現:
(一)加害人屬性中分析,加害人的教育程度以國中教育最高,其次為高中職,大學、研究所所佔比率僅0.5%。加害人的職業分析中發現,以無工作者所占比率最高,其次為工礦業者。加害人教育程度不高、職業不穩定,或失業的比率高達34%,由此可推知,婚姻暴力加害人通常社會經濟地位不高(中等或中下居多),有經濟困窘情形,經濟的問題是導致婚姻暴力的重要因素之ㄧ。
(二)家庭暴力案件中提告訴者以酗酒佔最多,加害人不良惡行的種類中,以酗酒所佔比率最高,施用毒品次之。酒精不只會使得施暴者行為容易失控,也經常成為施暴者推卸責任的藉口。此與學說理論中之抑制理論社會學習論都有符合之處 。
二、 深度訪談發現:
(一)家暴案件被害人易改變證詞,影響起訴及定罪率。
(二)引用緩起訴制度,比簡易判決可收嚇阻效果
(三)家暴案件涉妨害性自主案,適用減少重覆陳述流程效果不大
(四)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又漠視保護令
研究建議
一、對警政工作之建議:
(一)加強第一線員警教育訓練 警察人員對暴力現場的處理、執行技巧與專案判斷,將是該案件後續處理最重要的基礎。
(二)保障員警執法的權益、勇於執法 若要員警依法執行逮捕之前,必須先對於員警執法有所保障,當員警因案涉訟時,應聘請律師協助訴訟。建立員警正確觀念認知,及在繁重的警察業務及績效導向制度下改變傳統的警察內部生態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提升各級員警對家庭暴力的認知,使員警皆勇於執法,落實被害人之保護。
(三)加強員警執行、偵辦技巧: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第二十九條逕行拘提之條文,執行面則是一個重點,警方在急、危險即將發生時,就要遏止其發生,加害人送到地檢署後則依刑事訴訟法的規範,檢察官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加害人會被交保飭回。但會附帶條件命加害人遵守,後續若執行不落實,逕行拘提是暫時性的,可能會再衍生更多的問題。
(四)訂定危險評估量表,提升員警對被害人急迫危險之危機意識及處置能力:員警在認定加害人是否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時無法做正確果斷之決定,因此建議引進國外相關類似的量表,提供現場處理員警衡量被害人的危險程度,以便於依被害人受家庭暴力急迫危險之程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保護被害人。
(五)設計執行逕行拘提緊急備忘錄,便於現場立即判斷:
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九條放寬了警察逮捕的權,員警認加害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其情況急迫不及報請檢察官者,得不用拘票,逕行逮捕;惟在訪談中發現員警著手逮捕時都會有擔心侵犯人權、恐會涉及刑責之疑慮而無法當機立斷;筆者建議為了要讓員警到達現場可以立即判斷是否符合逕行拘提加害人之要件,對修正條文中第三十條所所規定之各款做成緊急備忘錄,讓執勤員警到達現場時可立即做出逮捕的決定。
二、對司法機關之建議:
(一)加強對家庭暴力罪的起訴與判刑:
在對檢察官的訪談中發現,起訴對家暴加害人會有嚇阻作用,但效果不大,理由是一般案件刑度太輕,可易科罰金,無實質嚇阻作用,造成被害人再度遭受家暴機率增高。本研究建議司法機關審理家暴案件應從嚴追究加害人刑責,以遏止此類案件再犯率。
(二)加強夜間檢警聯繫機制:
新修正條文中,放寬了警察人員逮捕的權限,惟逮捕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或經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後,認為無羈押必要,而命具保、責付第三十一條一款或數款之刑事保護令約制加害人,始可達嚇阻效果。因此,建請司法單位於夜間時段與警方建立緊急聯絡管道,以便有急迫性之家暴案件能獲得立即的處理,保障被害者的權利。
三、對法令之建議:
(一)違反保護令罪的問題:加害人的保護令沒有送達到,或加害人故意逃避而未前往領回,此即產生一空窗期,加害人將以沒收到保護令來作辯解,當事人沒犯罪故意,自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此為送達沒法落實所致,這個問題值得重視。
(二)建議建立專家證人制度:長期受精神虐待之被害人犯有「被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時,沒有專家證人制度來證明被害人是受先生長期虐待所致,無法證明其因果關係,就很難對加害人定罪。這在檢方偵辦精神傷害案類上感到很困擾。建議比照美國專家證人在審判中本其心理學或精神醫學之專業知識,提供專家證言,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到庭解釋施暴及其效果,經由其診斷被害人之心理創傷,協助法官或陪審團判定被害人曾否受家庭暴力之傷害,法官或陪審團如採納專家證人之證言,被害人大都能獲得有利之判決。因此專家證人是扮演協助法官發現真實及協助被害人證明有力事實的重要角色。因此,建請設立更多的配套措施,期盼將來這制度能廣被應用,使家暴被害人得到確實的保護。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qv3fn5

 

● 資料來源: 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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