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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官性別平權意識與工作滿意度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87

● 中文摘要:

 

  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佈『家庭暴力防治法』,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四日開始施行。就警察而言,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無疑是一項嶄新且與過去傳統警察思維認知截然不同的一項工作。警察單位內之「家庭暴力防治官」更是執行本項工作的主力。本研究旨在探討家庭暴力防治官在性別平權意識上之態度與執行是項業務的工作滿意程度。研究樣本係以全國警察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與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業務承辦人)計180人,進行全面性的普查。就研究樣本在「性別角色平權量表」─SRES(Sex-Role Egalitarianism Scale)與研究者參考工作滿意相關理論自編之「工作滿意程度調查問卷」所填答的資料,以描述性統計、t檢定、單因子變數分析、皮爾森積差相關、迴歸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分析。拫據研究發現提出研究結論如下:
壹、家庭暴力防治官的性別平權意識部份:
一、家庭暴力防治官的性別意識均屬中度平權,惟女性的性別平權意識比男性高。
二、家庭暴力防治官年齡愈小,從警年資少,其性別平權意識愈佳。
三、家庭暴力防治官的婚姻關係對性別平權意識具有影響。
四、「巡官、分隊長、偵查員(一)」職階之家庭暴力防治官性別平權意識最佳。
五、工作單位同仁性別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官的性別平權意識產生影響。
貳、家庭暴力防治官的工作滿意程度部份:
一、女性家庭暴力防治官工作滿意程度為中度滿意,男性家庭暴力防治官則為中度不滿意。
二、家庭暴力防治官「警察專科學校畢業」者其理念認知高於「警察大學畢業者」。
三、家庭暴力防治官「警察大學畢業後」繼續進修者,工作滿意度佳。
四、「上級指派、兼任」之家庭暴力防治官工作滿意程度最低。
參、家庭暴力防治官的性別平權意識與工作滿意程度相關部份。
一、就家庭暴力防治官的工作滿意程度而言,性別平權意識具有影響力,但仍有其限制。
二、家庭暴力防治官婚姻關係對性別平權意識與工作滿意度具有影響。
三、單位同仁的性別對於家庭暴力防治官的性別平權意識與工作滿意度有影響。
拫據上述結論提出以下建議:
一、組織部份:(一)充實人力,專責辦理。(二)組織善意的支持與回應。
二、人員遴選與擔任部份:(一)學識與性別平權意識充分考量。(二)家庭暴力防治官以久任為原則。(三)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官各項考核工作。
三、教育部份:(一)基礎養成教育的廣度增加。(二)在職教育進修落實辦理。
四、績效掛帥制度應予摒棄,加強犯罪先期預防。
五、持續編訂適用教材與規範,提供執行人員明確依據。
六、家庭暴力案件表件持續修訂,以符學術研究使用,研提防治之道。
七、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業務相關單位人員加強橫向聯繫,意見交流與互相支持。
八、法律規定窒礙難行部份應予修法改進。
九、民事與刑事精神相結合,工作執行應研擬整合。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2wp597

 

資料來源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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