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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研究--以民事保護令為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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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長久以來,社會面對家庭暴力案件都未曾將其當做犯罪問題對待,家庭內之暴力被認為是私領域的事件,外人不足插手干涉。然而,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單位,家庭成員若因此而受到傷害或影響,整體社會必遭牽連,因此,家庭暴力已非單純的家庭問題,而係影響深遠之社會問題,需要大家共同來關心。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期望藉著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問世,保護家暴之受害者,並提供各種資源及管道矯治施暴者,以徹底杜絕家庭暴力之發生。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跨越不同領域,包含民、刑事實體法、程序法以及其他領域之法律,為一部綜合性之法規。其中又以引進英美法系之保護令制度為其特色,此亦為亞洲大陸法系國家首創完成之保護令立法。亦因如此,保護令制度對於國人而言係一嶄新立法,面對此種新興規範應如何運作,於保護令制度施行後一一浮現問題。
首先,要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就必須知道何為家庭暴力?並界定家庭成員之定義,家庭成員之範圍有多廣?草案中「現同居或曾同居者」改為「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其意義為何?是否適當?同性戀是否應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有無其他救濟?
其次,在民事保護令方面,我國立法時僅將保護令之種類明定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此種立法是否妥當?又保護令之性質究為訴訟或非訟?其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為何?以及各種保護令之存續期間、內容範圍、舉證程度應如何調整才是?或係民事保護令有無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暫時保護令得否抗告?保護令應如何執行?違反保護令之法律效果為何?以及保護令在實務上運作所遭遇之困難,皆為探討民事保護令時所會遭遇之問題,本文將以上述問題為重點作為探討研究之目標。
另外,為了配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實施,有關單位亦訂定許多相關規定,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本文中對於與本文討論內容有關連之相關部分,亦會一併提出,以便對家庭暴力防治法做更完整之介紹及研究。
 

文章連結:https://hdl.handle.net/11296/xfrwus

 

 資料來源: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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