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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問題之研究—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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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在家暴法實施後,雖已邁向新的紀元,然而家暴法實施迄今,家庭暴力事件並未因而有顯著嚇阻,政府防治家暴網絡成員受理家暴案件數逐年上升,執行功效頗受實務界、學術界甚至受虐者的批判與質疑,其原因除了預算、人力、財力及執行技術等行政困境外,法律本身也有待修訂,以符合國情和實務運作之需要。本研究認為政府部門若欲發揮防治家庭暴力的功能,拯救深處痛苦深淵的受虐者,不僅應從法律修訂著手,更應研擬實務技術層面的防治策略,使法律與執行策略相輔相成,符合受虐者的需求。同時針對施虐者研擬諮商、輔導、處遇等對策,視個案狀況,給予必要之心理或生理治療,以預防家庭暴力的再發生。
本研究運用文獻探討、深度訪談、電話訪談及次級資料分析法(問卷調查),自八十九年七月蒐集文獻資料至九十一年五月論文完成,總計一年十個月,瞭解現今警察機關執行家暴防治工作面臨困境及法令缺失,提出具體策略與修法建議,期能供實務機關執行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或修訂家暴法參考。
本論文合計八章,全文十七萬餘字,各章內容摘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介紹本研究各項基礎背景資料,如:問題背景、研究動機、研究方法、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及研究流程等。
第二章文獻回顧,包括探討家庭暴力定義、分析家庭暴力成因、說明家庭暴力迷思、回顧西方及我國文獻資料、介紹家庭暴力理論及闡述家庭暴力對個人、家庭、社會之影響。
第三章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概況,主要藉由官方資料,加以探討整理,介紹我國防治家庭暴力工作的沿革及現況。
第四章說明研究架構、研究步驟,及研究對象之挑選,以釐清資料蒐集的方法,並敘明分析方法。
第五章分析90年1月與90年8月兩階段電話訪談受虐者樣本所得資料,藉趨勢(trend)觀察研究,瞭解家暴成因、受虐者求助過程、受虐者對警方處理模式與修改家暴法的期望。
第六章分析台北市警察局相關員警訪談資料,以瞭解員警對防治家暴工作之法律層面與執行層面之具體看法與建議。
第七章針對回收之員警問卷,分析問卷之信度與效度、員警基本資料,再以描述性統計及One-way Anova變異數分析,說明問卷調查發現。
第八章為結論與建議,詳細說明研究發現,並提出具體建議與研究限制。
壹、研究發現
一. 家暴發生的原因以施虐者脾氣暴躁、喝酒、雙方感情或管教問題較多;受虐者學歷各階層皆有,分佈相當平均;同時「多種形式家庭暴力」與受虐「大陸新娘」均佔家暴案件相當程度之比例。
二. 受虐者對暴力虐待多半隱忍,直到受不了才報案,當受虐者對施虐者反擊時,會採取激烈手段。而受虐者如欲離開受虐環境,會擔憂離家後,政府無法提供渠容身處所,因而繼續留在受虐環境之中。
三. 受虐者甚少直接向社工人員求助,而曾向社工人員求助者多數認為社工對渠的實質助益不大。
四. 受虐者對家暴觀念有逐漸成熟趨勢,知道向警方求助,且較關心自身處境及權益,然而大多數受虐者僅知有家暴法或看過宣導短片,對家暴法實質內容不清楚,甚至少數受虐者還不知道有113或0800024995等求助管道。
五. 多數受虐者對警察採取調解方式處理,均表示滿意,但少數受虐者希望警察能「依法處理」、「修習更多專業知識」、「採取保護被害者的措施」、「不要被施虐者偽裝的假象蒙蔽」,同時認為修改家暴法應以保障被害者權益為前提。
六. 各分局員警教育訓練時數不一,有些單位甚至未曾辦過家暴防治課程的教育訓練。
七. 家暴法確實存在一些窒礙難行的問題,同時員警執行民事保護令亦面臨多項非專業能力所能適任的情況。
八. 一般員警認為長官很重視家庭暴力案件,但是單位主官(管)及基層員警卻仍有人認為一般刑事案件較家庭暴力重要。
九. 員警認為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以「排解糾紛、調解雙方」、「暫時隔離雙方」及「轉介、安置或輔導」之策略較好;最差的是「立即逮捕施暴者」。
十. 員警認為醫療機關是網絡成員最配合的單位,其次依序為檢察官、法官與社政機關,但彼此間配合度仍有改進的空間。
十一. 員警認為家暴被害人對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現行措施感到滿意,同時也滿意警察的處理結果。
十二. 女性員警較男性員警瞭解家暴法令與家庭暴力案件處理流程;執行態度較男性員警積極;而且對執行民事保護令持較正面看法,看好民事保護令的執行效果。處理家暴案件工作滿意度以大學畢業的員警最高,其他員警對處理家暴案件感到挫折且無工作成就感。
貳、 建議
一. 對警察機關之建議
導正家庭暴力迷思,加強家庭暴力相關知識教育,受理報案立即馳赴現場,設法瞭解實情,採取主動積極態度協助受虐者,依家暴法及處理作業規範妥善處理家暴案件;警察機關應訂定危險評估量表,提升員警對被害人「急迫危險」之危機意識及處置能力,同時鼓勵員警結合社區力量,主動關懷社區民眾、積極防處家庭暴力案件;此外,應提升家防官的角色功能,確實改進家暴案件之績效配分。
二. 對司法機關之建議
落實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加強對違反保護令罪的起訴與判刑,同時與警方夜間密切聯繫以審理案件。
三. 對教育機關之建議
善盡通報責任及落實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四. 醫療機關之建議
提升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成效,避免家暴事件再發生。
五. 新聞體系之建議
加強家暴法令及防治觀念之宣導,尤其應注意家暴案件的報導角度,避免再度傷害被害者。
六. 對社工(社會局)之建議
提升社工員服務功能,解決夜間到場問題,同時加強大陸來台新娘或異國婚姻的家訪工作,並增設「受虐者庇護所」或「中途之家」。
七. 對受虐者之建議
平時應主動吸收家暴相關資訊,提醒或規勸脾氣不好且有暴力傾向之家人,避免他們使用暴力;若遭遇家庭暴力事件,應及時向相關政府部門求助;向警方報案應索取各項紀錄聯單備用;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應留下可聯絡之電話或地址。
八. 對施虐者之建議
與家人培養感情,妥善處理子女管教問題,避免飲酒惡習或藥物濫用,必要時主動接受心理諮商輔導。
九. 修法建議
在家暴法中明定家庭成員範圍、社工到場要件、政府防治網絡成員未盡責之處罰規定,在被害人同意下,如相對人違反相關規定,應考量不予處罰。此外,家暴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禁止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認定有困難,修法時應再予說明;第13條第2項第3款「禁止相對人處分不動產或為其他假處分」、第7款「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第10款「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應分別交由法院、社工及醫療機構執行較為適當;第50條第1項第2款文字有誤,以及建議增列違反第13條第2項第5、6、7、8、9、11款行為之處罰規定。

 

● 文章連結: https://hdl.handle.net/11296/ks9cb4

 

● 資料來源: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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