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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員警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政策裁量行使之研究-以雲林縣為例 The Study of Exercise of Discretion for the Primary Policein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Policy - Yunlin Country As xample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676

● 中文摘要:

 

  近年來,經由大眾媒體的報導可以發現家庭暴力事件頻頻發生,家庭暴力問題之嚴重性及普遍性逐漸浮現人們眼前,政府因而陸續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保護我國婦女及兒童的人身安全。警察人員是整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可提供24小時快速提供救援服務的高可見度執法人員,因此於家暴防治網絡中扮演著非常的重要的角色。政府雖然以公權力介入家庭的私領域以保護受虐婦幼,然而警察機關處理家暴案件時,受”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等傳統觀念影響甚重,故多以勸導和解方式取代積極介入,避免主動介入。雲林縣為一個以傳統農業社會為主,長久以來婦女被灌輸以男性為主流的思想下,於遭受家暴迫害時,受”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影響甚重;因此,本研究企圖從基層員警的基本認知、警察機關組織,以及執行環境等三方面因素,探究影響雲林縣基層員警裁量行使情況為何。

而研究發現茲分述如下:

一、 基層員警的基本認知影響裁量行使情況
相較於以往,員警已願意付出較多的心力去關注遭受家暴的受虐婦幼,然受虐婦女受傳統「家醜不可外揚」之心態影響,不願意接受警方積極的協助。致使員警陷入於法之規定上必須介入、於情理之方面卻又無法積極介入的兩難。在社會輿論、大眾媒體,以及上級機關高度關注該議題的情況下,基於本身較不具備處理家暴案件之專業能力,為降低員警研判家暴情狀錯誤之發生,而有怠於行使裁量權之情況出現,期望藉由將家庭糾紛之案件一律通報,由專業的社工人員負責後續的篩選及處理工作,致使社工員工作量大增,更甚而導致兩機關之合作面出現困境。

二、 警察機關組織影響裁量行使情況
員警相當肯定雲林縣警政機關在家暴防治上所付出的努力,有效改善員警受機關傳統「破大案、抓要犯」的觀念影響,即使是對公共秩序危害較低的家暴案件,仍給予相當的重視。然而,研究亦發現,基層單位相關資源的提供、員警專業素養皆有待加強的空間,方可有效提升員警執行的能力與意願。

三、 執行環境影響裁量行使情況
員警表示現行雲林縣居民的家暴防治意識仍相當不足,即使以勇於出面向警方求助,卻仍不願意接受警方更積極的服務(如聲請保護令、通報)。另外,派出所員警與社政單位之間有聯繫管道溝通不良的問題,致使雙方的互助合作上出現困境。

最後,本研究從健全法令制度、強化警察組織功能、強化社政功能等三方面提出建議,期待提升員警的執行意願與服務態度,方能有效保護受虐婦幼的權益。
 

文章連結:https://hdl.handle.net/11296/nys5ua

 

● 資料來源::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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