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研究-以民事保護令制度為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986

● 中文摘要:

 

  家庭本應是個快樂的地方,每個人在家庭中出生、成長,長大之後經由婚姻制度,又組成其自己的家庭,因此,家庭通常是個人得到溫暖與成長最多的地方,也是多數人得到幸福的泉源。但是在台灣有許多的人(絕大多數是婦女與兒童)在其婚姻與家庭的生活當中,經常承受各式暴力的陰影,家庭暴力成為許多女性與兒童肉體上、心靈上及性方面的痛,甚至一輩子均難以平復。尤其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台灣發生了鄧如雯殺夫案,全國震驚矚目並成為新聞媒體競相報導的對象。究其原因,鄧如雯乃是受其夫林阿棋實施婚姻暴力之被害人,一時之間婦女在社會上之處境與遭受婚姻暴力之問題,備受公私部門注意,並體認到保障婦女及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及人權保障,必須透過法律來加以規範,台灣並開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運動,此亦為筆者所關切研究的議題。以下即為本文研究重點:
第一章緒論係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與步驟。因我國為使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暴力事件,而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此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而言,係一劃時代之法律,並成為眾多受到家庭暴力者引頸企盼的救命法寶,該法中又以引進英美法系之保護令制度為其特色,此亦為亞洲大陸法系國家首創完成之保護令立法,亦因如此,保護令制度對於國人而言係一嶄新立法。又我國民事保護令之核發目前係由地方法院之家事法庭法官負責審理,而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事件之數量亦逐年增加。依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九十五年全國各地方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件數即高達一九、一五五件,筆者服務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受理民事保護令件數亦高達二、四一八件。觀諸上開數據,喜的是表示民眾對於遭受家庭暴力後求助於政府部門,聲請民事保護令之意願增加;憂的是我國家庭暴力事件仍層出不窮,此亦引起筆者對家庭暴力議題及民事保護令制度產生研究之動機。尤其家庭暴力防治法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逾九年,該法無論在法律之適用及執行面、協調面及觀念均有多處仍待釐清,各界對該法有關保護令之種類、核發、內容、效力及執行、被害人受暴後之保護措施等規定,亦多有建議。且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五十二條關於警察執行保護令之程序等問題作成釋字第五五九號解釋,以保護令涉及人身自由之處置或財產之強制執行,該法並未為具體明確之規定,應儘速改善。嗣終經立法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法治法修正條文,復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生效。該新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由原先之五十四個條文增加為六十六個條文,且原有條文亦有多處增修、刪減。而筆者因現任職台灣高雄地方法家事法庭法官,並兼任高雄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之故,近日有多次機會至高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警察局等單位,對社工人員、警察局家防官、及衛生局、教育局等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人員,講授家庭暴力防治法修訂後法條研析及實務因應等課程,更讓筆者對新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認有再加以深入研究之價值,以求將研究成果提供實務工作者及民眾作為參考之用。
第二章家庭暴力之概論係介紹家庭暴力之定義、成因理論、迷思、及家庭暴力對家庭、國家社會之影響。而家庭暴力之定義依研究者研究之觀點、身處之地區,或文化背景會得出不同結論,導致各國會出現不同之解釋及定義,本文係由美國及我國對家庭暴力之定義來作探討。又解釋家庭暴力成因之學理甚多,本文亦對家庭暴力成因之相關理論為說明,作為分析並解釋發生家庭暴力之根本,並據以對家庭暴力加害人之處遇提供學理依據。另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象徵我國對於「家庭暴力」議題的重視,然而根深蒂固的一些觀念卻常常阻礙我們對於家庭暴力的正確認知,無論是一般大眾或是執法人員實有必要認清家暴真正本質,避免誤入家庭暴力的迷思,本文並就普遍存在於社會大眾對於家庭婚姻暴力之迷思(如婚姻暴力是家務事且不常見、婚姻暴力只發生在低社經階層的人身上、婚姻暴力是家庭中心智失常者的行為、受虐婦女有受虐傾向)作正確之說明。且家庭暴力的發生可說是對個人、家庭與社會具有多重傷害性,本文亦就婚姻暴力對家庭的影響,依家庭層面、受虐者層面、子女層面探討,並兼論婚姻暴力對國家社會之影響。
第三章係就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過程、主要規範內容、及修法背景、歷程、修法重點作介紹。故本文係以總統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最新公布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作說明研究。
第四章係就保護令制度之外國立法例(含美國、紐西蘭、日本)作簡介,並與我國法制作比較。蓋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引進外國之保護令制度,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更以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為藍本,參考外國立法例主要有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紐西蘭、澳洲、英國、關島、美國加州、賓州、麻州、華盛頓州等家庭暴力有關法規。既然美國之家暴法規歷史悠久,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更以美國法為藍本,因此在探討我國保護令制度之法制前,首先應了解美國之家暴法規,然美國各州法律並不相同,或散見於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證據法、社會安全法、移民法等法規中,要全盤了解實非筆者能力所及,故本文僅就美國於一九九四年聯邦政府頒訂之模範家庭暴力法為重點式的介紹;另紐西蘭之家庭暴力法(Domestic Violence Act)係訂定於一九九五年,係為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時參考之立法例之一,且其中部分規定於我國立法之時雖未為我國所採,然此乃立法者立法當時選擇之問題,非謂紐西蘭之家庭暴力法即無參考價值,在解決我國保護令實務運作時所遭遇之問題,或可提供新的思考方向,為此乃於本文中略加介紹;至日本配偶暴力防止暨被害人保護法(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係於日本平成十三年(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公布,並於六個月後即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施行,雖然其立法較我國為晚,但其已於日本平成十六年(二00四年)六月二日完成第一次之修正,並於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起施行,我國與日本有著近似的東方傳統思想,見日本之修法方向,亦或可以給予我國修法時新的啟發或借鏡,因此,本文在外國立法例介紹中亦將日本配偶暴力防止暨被害人保護法提出扼要的介紹。
第五章係就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內容作探討。包括對民事保護令之種類、管轄法院與聲請程序、救濟之範圍、核發之要件、證據法則、存續期間、延長、變更或撤銷、及抗告程序一一作說明。
第六章係就我國民事保護令之執行作探討。包括對金錢給付令、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令、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物品使用權令、暫時監護權令交付子女、暫時探視權令、加害人處遇計畫令、禁止查閱資訊令之執行問題作深入探討。
第七章係就我國民事保護令實務現況作分析。因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並基於一般民眾欲取得法院核發之民事保護令甚為不易(按司法院外部網站並不提供民眾查閱法院民事保護令之服務),故筆者遂以目前所服務台灣高雄地方院之九十五年度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事件為研究對象,收集共一七四件遭法院駁回通常保護令聲請之裁定(法官於九十五年一至十二月間裁定);及共六十七件法院准許或駁回撤銷、變更、延長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法官於九十五年一至十二月間裁定);與共一三二件法院核准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加害人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裁定(法官於九十五年一至四月間裁定),加以分析以歸納出法院裁定駁回通常保護令聲請之理由、法院裁定准許或駁回延長、變更、撤銷通常保護令聲請之理由、法院核准禁制令、遷出令或遠離令、加害人處遇計畫令之通常保護令原則與理由,以供民事保護令之聲請人(包含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對研究民事保護令實務運作情形有興趣者之參考。
第八章係就本文研究結果提出結論與修法建議。結論部分係就(一)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其修法重點內容;(二)保護令制度之外國立法例(含美國、紐西蘭、日本)與我國法制之比較;(三)我國民事保護令實務現況之分析以台灣高雄地方院之九十五年度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事件為研究對象,所歸納出之結論,分別加以臚列說明。修法建議部分則係針對本文研究結果,對新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筆者認民事保護令制度部分尚有不備之處而提出未來之修法建議,期能提供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及主管法院家事及少年業務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等機關,作為日後修法之參考。而讓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更加完備,真正能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使家暴被害人得到保護令之妥適保護,加害人則經由法院核發處遇計畫令之執行,對其能積極輔導及治療,以避免家暴行為之再犯。

 

文章連結:https://hdl.handle.net/11296/6hd8k8

 

資料來源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