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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警察隊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成效之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766

● 中文摘要:

 

  警察人員處理家暴案件,可能因為組織的人員編制、預算或個人處理方式與觀念認知的不同,造成執行上可能出現爭議與困難;家暴防治網絡之間的合作聯繫亦可能出現溝通障礙,造成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窒礙難行。所以如何評估警察機關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成效,有深入再研究與評估之必要。
本研究將探討國內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中,警察機關執行之情形,並將研究對象針對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婦幼隊,評估檢視其『警察家暴防治作為與措施現況』、『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合作現況』、『婦幼隊組織編排、人員、經費、教育訓練現況』、『家庭暴力防治法制訂前後的執法上差異』與『目前面臨的問題』,針對婦幼隊員警設計訪談大綱,以深入訪談法詢問員警實際執行家暴工作之疑問與建議,希望探究婦幼警察隊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成效,在政策上理想的設計與實際上的狀況之落差,期能因此發現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作為警察機關未來家暴防治工作之參考。
實證研究結果發現之目前警察家暴防治的現況與問題如下:
一、警察機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現況方面:
(1)更重視婦女權益、改變警察舊有觀念與迷思(2)站在被害者觀點看問題、尊重被害人的想法與態度、(3)案件流程控管、(4)主動依職權通報、(5)對員警也對民眾作家暴認知方面教育訓練、(6)應給予員警具體明確法律依據、(7)應爭取司法部門協助、(8)長官重視程度影響警察作為、(9)現場緊急送醫與保全蒐證、(10)以被害人為中心,篩選出最危險的人、(11)協助被害人安置,不願被安置者加強巡邏訪視、(12)關心報家暴率太高的被害人、(13)需更多精神方面判斷指標,解決肢體與精神暴力認知問題、(14)績效導向影響警察作為、(15)員警破除家暴迷思仍須加強、以及(16)對家暴法的認知問題出在派出所員警等。
二、婦幼警察隊處理家暴案件現況方面:
(1)人少的婦幼隊,相對經費較多;(2)若婦幼隊位於示範縣,人員補滿,經費相對不夠、(3)若不是性侵害專責,可能沒有經費與最新的設備;解決方式:請外部單位與網絡單位協助、(5)婦幼隊新成立,有預算刪減的問題,整體的經費必須重新做有效分配、(6)同仁教育中,師資經費支出多寡影響教育訓練之落實、(7)婦幼隊的刑事人員與女警間,有勤務上與同工不同酬之問題,建議比照刑警大隊與少年隊,全部配發刑警證、(8)對於要到婦幼隊之員警,應設定一些限制條件、(9)婦幼隊需要機制留任專責人員、(10)藉由案件的流程控管,聯繫資源、(11)網絡合作朝向以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思考模式協助被害人、(12)婦幼隊與司法機構合作保護被害人前往與離開法院、(13)婦幼隊與醫院透過社工,隨時保持聯繫,相互合作、(14)加害人若違反保護令或家暴罪,要求員警對加害人約制告誡、(15)若有人身上重大安全危害,即採取強勢作為,或行文轄區派出所,要求員警做約制告誡、(16)加害人服刑完,社會處立即行文婦幼隊,加強約制告誡、以及(17)同理加害人,告知他打對方是他不對,並且告知被害人不要引爆加害人的臨界點等。
三、警察家暴防治工作面臨問題與解決之道方面:
(1)婦幼隊若有設置安置地點,地點應符合被害人期待、(2)防治作為不能僅靠警察,必須整個網絡一起重視與合作、(3)若被害人不願意被安置,應具有自我保護的危機意識、(4)對加害人做適當隔離,才能真正保護被害人、(5)婦幼專責人員職務上調動,應考量專業屬性,利用專業認證制度,將人員留在婦幼隊、(6)教育訓練應增加關於提昇警察對自己工作的熱誠度之課程、(7)訓練須整合,使員警不用奔波、(8)檢察官可在緊急逮捕之後認定不予解送或者直接飭回,對警察造成不便、(9)中央應明確訂定相關法源,使約制告誡非僅為道德勸說、(10)有加害者較相信、或較親近的人,可勸誡加害人,協助溝通、(11)教育訓練中應告知員警,對被害人須具同理心,不可有偏見、(12)警察作太多保護,可能讓加害人遷怒於被害人、(13)考量基層員警的心聲,給同仁誘因,使員警更願意付出、(14)家防官與檢察官都應做適當的防範性羈押,願意積極配合警察作現行犯的拘提、(15)適當隔離加害人,保護被害人最有效、(16)安置被害人的地點與方式,要能符合被害人的期待、(17)要被害人需願意配合,能認識到家暴的危險,有自我保護的概念、以及(18)各網絡必須提升對家暴防治工作的判斷跟基礎認知等。

 

文章連結:https://hdl.handle.net/11296/c4npy4

 

資料來源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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