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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家暴案件相對人施暴型態選擇之因素分析─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通報案件為例 The Determinants of Violent Type in Domestic Violence Cases:Evidence from New Taipei City Police Department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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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自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及有統計數據以來,我國之家庭暴力案件發生統計數字日趨增加,時至今日,每年發生之總件數竟增加到了兩倍超過,其中又以新北市所發生之案件總數占比最高,高居各縣市之冠,其中各通報系統當中,又以警政通報系統所接受通報之案件總數量遠高過於社政、衛生及教育等其他通報系統,最具有研究價值。而暴力的種類也隨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正後,從僅肢體暴力及精神暴力兩種施暴型態類別增加到目前現行之家庭暴力通報單上之肢體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暴力和性暴力共四種施暴型態。
本研究以2019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通報之家暴案件為樣本,以線性機率模型分析,在相對人資料、是否為親密關係暴力及家庭暴力原因等三大構面下找出影響家暴案件相對人施暴型態選擇之因素,惟因經濟暴力和性暴力占總樣本數量實在過少,故本研究僅針對肢體暴力及精神暴力此二種最大宗的暴力型態進行實證分析。實證發現,被解釋變數為相對人選擇施以肢體暴力時,「相對人是否有工作」、「個性、生活習慣不合」、「財務支配或借貸問題」、「子女教養問題」、「酗酒」及「照顧壓力」等6項解釋變數達到顯著性;被解釋變數為相對人選擇施以精神暴力時,「相對人是否有工作」、「是否為親密關係暴力」、「個性、生活習慣不合」、「感情、外遇問題」、「親屬間相處問題」、「財務支配或借貸問題」、「經濟狀況不佳」、「子女教養問題」、「酗酒」、「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不良嗜好、賭博、出入不正當場所」及「施用毒品、禁藥或迷幻物品」等12項達到顯著性,為本研究關鍵之影響因素。
本研究另以家庭暴力原因是否「酗酒」作為調節變數,經過實證研究,於「施以肢體暴力」總計有「相對人是否為女性X酗酒」、「相對人是否有工作X酗酒」以及「是否為親密關係暴力X酗酒」等3項交叉項達到顯著性,而於相對人選擇施以精神暴力部分亦同。最後以probit model檢驗後發現,模型仍維持穩健性。最後,本研究希冀透過分析,能了解究竟影響家庭暴力案件中相對人施以不同型態之關鍵因素為何,以對症下藥投以適當之預防能量,達到有效減少家庭暴力,家庭及社會功能更祥和健全!

 

文章連結: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1?DocID=U0004-G0107921081

 

資料來源:

華藝線上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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