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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關係暴力問題之研究 A Study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677

● 中文摘要:

 

  近年來,我國跨國婚姻家庭快速增加,且同居不婚與同志伴侶組成的家庭也有明顯增加趨勢,使得親密關係暴力的形態逐漸多樣化。雖然親密關係暴力的性質相同,但是因為族群、階級、性關係取向與婚姻形式的不同,導致無論是親密關係暴力發生原因、求助行為或相關服務與資源的使用明顯不同。本研究結合運用多元測定研究方法,結合量化研究的問卷調查法(包括549位服務提供者問卷調查、208位接受個案管理服務被害人問卷調查、及217位同志親密關係暴力網路自填式問卷調查),及質性研究的檔案資料分析與焦點團體訪談法(14場,146位),達到下列幾項研究目的: 一、搜集美國、英國、香港、日本等國不同類型之親密 關係暴力服務模式與工作策略,提供我國親密暴力防治工作政策規劃與實務工作之參考。 二、比較不同親密關係暴力類型及其成因,勾勒被害人使用服務資源使用的概況與經驗。 三、檢視我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提供各種親密關係暴力類型被害人之服務經驗與實務困境,建構符合我國區域與文化特性之實務工作模式。 四、彙整國內外研究結果,提出改正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政策、制度與實務工作模式之意見。 根據上述各項資料收集結果,歸納出我國多元親密關係暴力之概況、問題成因和求助行為 針對受訪者之性別、性取向、國籍和階級(註:指工作狀態)等社會人口資料,進行有關親密關係暴力之類型、問題成因和求助之比較分析。 一、多元親密關係暴力類型 (一)以女性被害人服務為主體: 目前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體系,仍舊以女性被害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男性被害人受到面子文化影響或遭受暴力傷害程度並不嚴重,雖通報但較少接受社會工作人員提供的個案管理服務。無論是接受個案管理服務之被害人問卷調查或資料庫分析結果都顯示,被害人之平均年齡約為40歲左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期間長。 (二)同志親密關係暴力發生率: 無論通報資料中或被害人問卷調查中均顯示約有2.4%受訪者表示自己的性傾向為同性戀或雙性戀,且在同志網路自填問卷調查中,亦有受暴者表示受暴後曾求助正式支持系統。根據同志親密關係暴力網路自填式問卷調查結果,約有7.4%過去一年曾經遭受伴侶施暴,在過去曾經遭受伴侶施暴(終生發生率)的比率則提升到16.6%。若與異性戀親密關係暴力之發生率並無太大差異。但高達四成左右同志受訪者(39.2%)曾經因為自己的性傾向,遭受家人及家人以外他人施暴,可見恐同社會氛圍對同志伴侶帶來的壓迫仍十分嚴重。 (三)族群在親密關係暴力類型的差異: 無論是本國籍原住民和外國籍在我國人口結構中所占比例低,但是在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數中所佔比例都高於在總人口數比例,且接受個案管理服務的比例更高(原住民10.1%,外國籍20.7%)。由此可見,原住民和新移民遭受親密關係暴力之嚴重性,且因欠缺支持系統資源,更需要親密關係暴力防治網絡的資源與服務。 二、親密關係暴力特性 (一)以精神/口語暴力為主: 無論是問卷調查或資料庫之資料均顯示,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主要以遭受精神暴力(包括口語和精神暴力)為主,其次才是肢體暴力。但是無論是性暴力或經濟控制,都未曾出現在同志伴侶親密關係暴力問卷調查中,且同志伴侶親密關係暴力中精神暴力所占比例高達七成五,其次才是肢體暴力。 (二)以婚姻關係暴力為主: 根據接受個案管理服務之被害人問卷調查與資料庫分析結果顯示,施暴者以婚姻或前婚姻關係為主(約占九成左右),約有一成是遭受伴侶或前伴侶施暴。由於我國同志婚姻關係並未合法化,所以同志受暴主要以現任伴侶為主,高達三成以上是遭受前任伴侶施暴。 三、暴力發生原因 接受個案管理服務之被害人認為主要導因於「物質因素」(包括經濟、失業、酗酒、吸毒等)居多,而資料庫和同志問卷調查結果顯示以「人格或精神因素」(包括妒忌、疑心病、權控、精神疾病、人格等)引發暴力事件居多,同志將親密關係暴力發生歸因於「人際因素」(如外遇、與家人相處、外遇等)。 四、受暴後求助行為 接受個案管理服務之被害人,傾向正式支持系統求助比率偏高(八成五左右),半數以上同志被害人主要是向非正式支持系統求助為主,資料庫通報之被害人則向非正式支持系統求助為主(八成五左右)。 根據研究結果提出下列幾項立即可行及中長期建議: 一、立即可行建議 (一)發展多元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服務方案 1.多元族群之通報服務: 應針對青少年約會、移民、及同志人士的特性與需要,提供比較適切的通報方式,並加強宣導,以提高不同人口群之通報率。 2.緊急救援與協助: 採取和香港相同作法強化預防式(一站式)服務,並加強警察在預防性逮捕的執行。可參考英國作法,放寬再度受暴而必須入住庇護中心的被害人。 3.後續服務: 學習日本設置相談所,強化在地服務的功能,建構社區支持系統。強化長期居住服務與就業服務之必要性,連結社會住宅與企業,協助受暴婦女逐步邁向獨立自主。 (二) 提昇網絡成員專業素養 1.社會工作人員職前訓練: 考量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服務具有特殊性,加上組織提供服務的多元差異,更需要加強職前訓練。 2.社會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對於因酗酒、精障或藥癮而導致親密關係暴力之事件略顯無力,未來應加強相關知能訓練與能力培育。第一線提供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服務之社會工作人員,也較缺乏多元文化素養與工作能力,故,除了精障和酒藥癮相關知能與工作方法之外,也需加強社會工作人員對於多元文化的素養與能力。 3.培育網絡成員無歧視態度: 同志尋求正式支持系統協助的比率十分低,主要考量網絡成員的態度和擔心身分曝光,而移民求助警政和司法單位的印象都相當差,也影響對網絡成員的信任感。應加強第一線警員及家事法庭法官培育無性別歧視的態度,避免因偏見或刻板印象而影響新移民或同志之權利。 (三) 加強社會大眾教育與宣導 1.多元文化教育宣導: 社會大眾普遍對於新移民、原住民和同志文化之認識較為不足,加上大眾媒體錯誤報導形成的刻板印象,影響社會大眾對於新移民、原住民和同志的態度,應結合連鎖企業之教育宣導工作,透過日常生活的接觸過程,深入社區角落。 2.無性別歧視社會文化: 高達四成左右的受訪同志曾因自己的性傾向而遭受家人及家庭以外成員施暴,未來應透過各級教育體系,加強無性別歧視教育之深化工作,同時也透過對社區民眾的教育與宣導,深入社區角落,建立無性別歧視之社會環境。 (四) 精進精準通報 1. 通報正確性: 資料庫內容登錄資料不正確過多,資料登錄正確性有待改善,未來應加強瞭解第一線工作人員資料登錄作業,以簡化且能避免登錄錯誤為主。 2. 重覆通報: 目前通報數逐年遞增,但因為各責任通報單位通報頻繁,導致欠缺精準通報率之計算,未來應加強網絡成員之溝通與協調,建立一致之通報,避免重覆通報比率過高。 3.提升資料庫填寫精準度: 建議內政部家防會與縣市政府再次針對資料庫的準確度召開會議討論,特別針對個案類型、其他家虐、基本資料,提出討論並達成共識以改善之。 4.社會人口變項應能反映服務人口群特性: 目前資料庫登錄並沒有異性戀、同性戀或雙性戀選項,且年度統計報表亦缺乏此一項目。性別敏感度應有上往下推動,讓第一線工作人員與網絡成員覺察到,多元性取向的重要性。 (五) 增進第一線工作人員對精神暴力的辨識力和敏感度 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逐漸導向以「垂直整合」及「高危機安全網」工作模式為主,在這兩項工作模式交互運作下(尤其是後者),導致親密關係暴力防治逐漸導向以「肢體暴力」為主,反而忽略了「精神/口語暴力」被害人之需求。若從實證為基礎的觀點,做為建構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模式的基礎,的卻近年來推動的服務方案與實務工作模式,違背了這項證據基礎。深化我國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不能只是針對高危機個案提供服務而已,同時也應該針對非高危機、非典型親密關係暴力之個案提供多元支持方案。要落實此一目標,就必須要透過各種課程活動與實務工作坊訓練,增進第一線工作人員對於精神/心理/語言暴力,可能對被害人產生的身心傷害的認知與辨識力。 (六) 深化跨專業團體/機構的合作機制 1. 與同志團體的合作: 同志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與個案服務量雖不多,但有逐年增加的發展趨勢,這些通報案件或個案服務大都集中於北部都會地區,未來應進一步尋找中南部協力團體,透過定點式合作機制,逐步增進第一線工作人員的敏感度,並透過同志社群宣導與推薦,建構可被同志社群接納的服務內涵與模式。 2.與新移民團體的合作: 目前大多數縣市主要由「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提供新移民及其家庭相關服務,但是對於受暴新移民則是轉由「家防中心」提供服務,家防中心工作人員容易重暴力、輕文化差異,導致影響專業關係的建立與服務輸送,未來應加強這兩個系統之間的互動關係,並發展出整合服務的實務工作策略。 3.與部落團體的合作: 「酗酒」成為影響原住民親密關係暴力的關鍵,若能結合部落在地組織力量,回歸以部落文化為主軸,方能有效推動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 二、中長期建議 (一)修訂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規 1.法案名稱: 雖然2007年已修訂保護令保護範圍,將同志與同居關係納入保護令保護範圍,但是法律條文對於「同居共財」的解釋,仍不甚符合時代變遷之需要。建議未來提出修法,將原本「家庭暴力防治法」,改為「家庭及伴侶暴力防治法」或更符合實際需要之適切名稱。 2.適用對象: 為落實對公民權益的保障,家庭暴力防治保障之對象應擴及同志、同居、未同居伴侶、約會暴力被害人權益保障。 (二) 修訂國籍法或兩岸條例中居留身分取得之規定 新移民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普遍性與嚴重性,受暴新移民往往因為子女、取得公民身分或缺乏支持系統,而陷入暴力循環過程,建議相關法律對於新移民居留身分之規定,應採取較積極作為。 1.對於施暴者: 只要曾經多次施暴或親密關係暴力導致嚴重傷害之施暴者,應給予一段期間不允許透過跨國婚姻移居來台或再透過跨國婚姻和新移民結婚之現制。 2.對於未取得子女監護權之受暴新移民:在居留期滿後,若受暴新移民仍有願意留在臺灣生活,則應給予永久居留權申請之資格。 3.對於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卻因居留證過期或其他原因,導致無分取得永久居留權:應擇期通盤檢討,針對某些類型知個案就地合法,避免因居留身分而影響新移民及其子女之權利。 (三) 建構符合現況之工作模式 1.合理的個案服務量: 雖然目前從事親密關係暴力服務社會工作人員的個案量,並未有明確規定,但第一線工作人員均表示承受相當大的個案負荷量壓力,應是與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平日工作內容有關,因此對於合理個案服務量之精算,應將這些因素納入考量。 2.鼓勵地方政府因應地方特色與需要發展在地特色之服務方案: 從焦點團體訪談資料中發現,親密關係暴力明顯受到地方、區域特性、和族群生活習慣影響。因此,鼓勵地方政府因應區域地理人文特性及不同人口之需要,發展在地特色之服務方案。 (四) 釐清家防中心之角色與定位 「一日家暴,終身家暴」是目前各縣市「家防中心」社會工作人員的痛。事實上,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約有六成是親密關係暴力,兩成為兒少保和兩成為老人保護與其他類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擴及各種年齡層,暴力原因也十分多元,且被害人具備福利身分也十分多元。在老人保護與其他類型之家庭暴力事件或部分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中老少配,大都是因為「照顧」議題而衍生暴力,對於這些類型暴力,各縣市家防中心的社工員並不適合擔任主要服務提供者,建議應回歸以老人福利體系為主,家防中心為輔的合作模式,避免將家庭暴力防治業務無限上綱。 

 

● English Abstract:

 

     Recently, a growing number of transnational marriages, non-married and homosexual couples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rise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ccording to statistics, the percentage of immigrant and aboriginal women who have experiences of intimate partner abuse is higher than the general female population. Even thought a commonality is shared by all kind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the cause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help-seeking behavior, and service utilization may vary in terms of race/ethnicity, class, and sexuality. Recent research has revealed the disadvantages faced by women in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but few researches investigate the differences with regard to their race/ethnicity, class, and sexuality. Accordingly, 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these difference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n Taiwan. Relying on quantitative surveys as well as qualitative focusing-group interviews and analyzing case records, the purposes of this study are four: 1.To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literatue review of other countries (e.g., Hong Kong, Japan, UK, and USA) regarding the policies, service delivery, and strategie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2.To make a comparison of cause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and service utilization in terms of differences in race/ethnicity, class, and sexuality. 3.To analyze the difficulties of providing services for victim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4.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constructing a feasible model for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preventiton.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based on a multi-method approach revealed that: 1.Females are the majority of victims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2.Prevalence of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for homosexual is 7.4% (one year) and 16.6% (life long), but 39.2% have been endured violence due to their sexual identity. 3.About half of victims have endured psychological abuse, while about 40% have faced with physical abuse. 4.Most victims seek helps from informal social resources rather formal social resources. According to the study’s results, this study gives some suggestions as follows, 1.To develop cultural sesitative training programs for service provides. 2.To improve service providers’ knowledge regarding gender equality. 3.To advocate a friendly and supportive circumstance for disadvantaged people. 4.To examine the current service models and working strategies. 5.To promote the coope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NGOs. 6.To amend the act of prevention domestic violence 7.To measure the reasonable caseload for the front line workers. 8.To clarify the role and function of the center for preventing domestic violence.

 

● 文章連結:

https://goo.gl/S9Mu6x

 

● 資料來源: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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