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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通報制度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推動之評估研究 The Impacts of Mandatory Reporting on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in Taiwan: An Evaluation Research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781

● 中文摘要:

 

一、研究緣起 台灣現行的責任通報雖屬「全面全員通報」制度,但不同於其他多數國家規定通報給警政單位,而是在制度設計上,強調保護家暴被害人,期待透過通報制度提供被害人所需的各種社會服務。儘管我們的制度有自己的特色與美意,自從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十年以來,台灣的家庭暴力事件責任通報也已深入各責任通報人員的日常工作當中,然不可否認,各責任通報人員在實務運作上仍存在若干有同有異的各種通報障礙,本研究希望透過實證資料來探討現行制度的執行現況與問題、整體評價及應有的配套措施,讓此一立意良善的制度更臻完備。簡言之,本研究之任務有以下四點: (一)檢視我國家庭暴力事件責任通報制度實施之現況。 (二)探究在現行責任通報制度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各專業體系在實務運作上面對的困境,以及發展出來的因應策略。 (三)探究現行責任通報制度對被害人處境所造成的衝擊及其因應。 (四)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精進責任通報制度提出政策面及實務面之具體建議。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兼採質化與量化研究。 (一)質化研究方面:1. 檔案文獻分析:蒐集國內外與家暴責任通報相關的研究報告、論文及制度介紹與檢討之文獻,深入閱讀分析以充實對此一議題辯證之掌握及各國制度比較。2. 焦點團體:警察人員、教育人員、醫務社工人員、受暴婦女各一場及社工人員兩場,總共六場焦點團體,共有28位責任通報人員及受暴婦女參與討論。3. 深度訪談:前後共進行社政、警政、醫事人員及受暴婦女共13位之深度訪談。 (二)量化研究方面:本研究依文獻、實務運作經驗及焦點團體討論自行設計出針對不同責任通報人員之問卷,並召開一場焦點團體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進行預測後修正定稿,經檢定信效度皆達值得信任水平。總計發出包括警察人員、非家暴防治社工、家暴防治社工及醫務社工人員等共3,728份問卷,回收2,867份問卷,總回收率為76.9%,以統計軟體SPSS16.0版進行統計分析。

 

三、重要發現 (一)對責任通報的認知:知識題部分經加權後總分為 79 分,各種人員分數在76-88分之間,其中以醫務社工得分最高。近四成的醫護人員不知道在家暴防治法當中已明文訂有這項與該專業切身相關的「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依法不罰」規定。 (二)對責任通報的態度:態度題部分經加權後總分為 65分,各種人員分數在64-68分之間,其中以醫務社工認同度最高。認同度在及格邊緣,意味著責任通報人員心中還是有一些疑慮,有一些沒有完全被說服的點,似乎存在某種「認知/態度/行為分離」現象。 (三)阻礙責任通報的因素 1. 「與被害人有關」者:各類不同的責任通報人因其專業背景各有不同的考量,惟「被害人不同意」、「考量會因此破壞家庭關係」、「會危及被害人的安全」、「反而會讓被害人選擇隱瞞實情」等幾項對各類責任通報人員來說,都有較高比例認為是通報的障礙。如何兼顧被害人意願,並提供服務給「高風險、低意識」或「高危機、低意願」個案是一大挑戰。 2. 「與通報者有關」者:目前家暴的責任通報仍存在相當的前線裁量權,有高比例的警察人員、非家暴防治社工人員和醫護人員認為「根據『怎麼做對被害人是最好的』之專業判斷」是未進行責任通報的因素。另,「無法判斷是否為家暴事件」、「無法判斷加害/被害人」也是主要原因。 3. 「與專業倫理相關」者:本研究結果各類責任通報人員在專業倫理面向的考量程度較低,相較於國外,似乎未造成台灣責任通報人員的太大障礙,醫護人員相對於其他三類責任通報人員,是有較高比例在意專業保密原則及剝奪自我決定權。 4. 「與服務輸送有關」者:高比例受訪者同意「不確定通報後被害人可以得到有幫助的服務」及「不確定通報後被害人可以得到有幫助的服務」是他(她)們未全數通報的原因,顯示主管機關在後端提供服務的能量是影響通報意願與品質的重要因素,值得重視。 5. 「與機關政策有關」者:相對於其他類別的因素,同意這些是阻礙通報原因的比例不算太高,不過也反映到目前還有「沒有得到長官的同意不敢進行通報」、「民意代表或地方仕紳的壓力」和「我們單位覺得若不是很必要,儘量不通報」等現象存在。 6. 其他因素:「事證不夠具體」可說獲得四種責任人員的高度共鳴,確實是阻礙他們執行責任通報的重要因素。 (四)對責任通報的效益評估:制度評價部分經加權後總分為71分,各種人員分數在70-74分之間,五類家庭暴力責任通報人員對責任通報制度成效的評價總分最高的是醫務社工。整體而言,本研究發現: 1. 正面效益:比較集中在防治網絡端─提升家暴防治的意識與責任的承擔,以及被害人端─教育和及早提供協助;相對地,這樣的通報制度似乎在加害人端─嚇阻、降低報復與終止暴力等更直接的功能發揮上,尚未得到責任通報人員的充分認可。 2. 負面效應:五種責任通報人員都有相當高的比例認為台灣的責任通報制度會「讓別有用心的人(例如想要離婚者)達到目的」。社工背景與醫護背景人員認為責任通報制度造成諸如:侵犯隱私、剝奪自主權、造成二度傷害等負面效應。警察人員則相對較在意家庭的和諧性與整合性,認為責任通報制度會破壞家庭和諧、會使家庭衝突複雜化、會加速兩造走上離婚之途。 (五)責任通報制度應有的配套措施:   整體而言,五種責任通報人員最具共識的配套措施包括:1. 受理通報的機關或提供垂直整合服務的民間團體應說明後續相關服務流程及服務事項,以袪除通報人員的疑慮。2. 應有相關的教育訓練。3. 後續要有足夠的公權力介入保護這位被害人(病患)及可能受到威脅的親友。4. 後續應該提供給這位被害人(病患)必要的支持、教育、相關的資源及服務。相對來說,認為目前「完全未到位」比例較高者包括:「警察單位提供人身安全的維護」、「依法對未進行責任通報者開罰」,與「公權力介入保護被害人及其親友」等三項。 本研究認為,台灣實施家庭暴力的責任通報制度至今已屆十年,最核心的課題,已不僅只在於要求責任通報人員依法執行法定責任,而是要務實面對「通報之後?」的問題。 四、主要建議事項 (一)立即可行之建議 1. 修正責任通報表單(主辦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2. 更新「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服務」單張,並載明後續相關服務流程及服務事項(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協辦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3. 針對影響責任通報人員通報意願的障礙,編寫教材、提供處理小冊子、強化教育訓練(主辦機關:警政署、衛生署、教育部,協辦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4. 地方政府應投入更多資源提供通報後的服務(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協辦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5. 確保被通報者與責任通報人員的人身安全(主辦機關:警政署、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6. 建立警察的決策支援與覆判機制(主辦機關:警政署,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7. 強化派出所內部資訊的整合性(主辦機關:警政署,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8. 體檢一線員警執行通報的硬體配備(主辦機關:警政署,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9. 研議醫事人員認定「緊急危難」之準則(主辦機關:衛生署,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10.研發家暴診斷書電子化(主辦機關:衛生署,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二)中長期建議 1. 研議家庭暴力責任通報制度之調整(主辦機關:內政部家暴防治委員會,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2. 研議110與家暴資料庫之適度連結(主辦機關:警政署,協辦機關:內政部家暴防治委員會) 

 

● English Abstract: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Law, enacted 10 years ago, requires various professionals to report, on a mandatory basis, their knowledge and suspicious signs of domestic violence. This project includes six categories of professional workers who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mandatory reporting, namely, police officers, general social workers not involved in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social workers, health professionals, medical social workers and educators. Aiming at these professionals, this research project employed both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pproaches in collecting and analyzing data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status of mandatory reporting, challenges, coping strategies by different professionals, and potential impacts such reporting on the victims. Seven focus groups and 13 in-depth interviews were conducted. The survey received 2,867 responses, representing a 76.9% rate of response. The research finds mandatory reporting has positive effects on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system as a whole and triggers timely education and assistance to the victims. However, the research findings also identify several challenges and difficulties faced by the professionals working in the field. While recognizing the rationale an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in reporting, many professionals expressed concerns in such areas as victim’s autonomy and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principles in professional code of ethics, confidentiality, professional-client relationship, and potential retaliatory violence. The report presents recommendations for short, medium and long term improvements to the 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Taiwan. 

 

● 文章連結:

https://goo.gl/K8CAo6

 

● 資料來源: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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