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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逮捕家庭暴力現行犯成效之實證評估 An Empiricial Evaluation Study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Police Arrest in Family Violence Cases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035

● 中文摘要:

 

  在過去,警察人員對於家庭暴力案件往往以「不干涉民事」之警察權限原則,加以勤務上常面臨諸多困境,而不願意,也似有理由不介入家庭事務的紛爭。但隨著社會大眾體認到家庭暴力嚴重性,將家庭暴力行為犯罪化之後,警察人員亦需改變過去消極回應的態度,並被付予極大的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紛爭,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人員應該逮捕家庭暴力罪現行犯,即是要求警察人員揚棄過去消極回應家庭暴力案件,避免採取逮捕政策之明證。但另一方面,此規定在實務上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是否每一位警察人員皆會遵守此規定,而逕行逮捕現行犯?是否增加警察的逮捕率,即可預防家庭暴力案件之再犯?隨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施行,社會大眾將會對於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上的成效有所期待。然則由於過去國內並未有關警察逮捕作為成效之研究,故有必要對此一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因此,本研究乃透過文獻探討法與問卷調查之方式蒐集資料,來瞭解警察人員在家庭暴力案件處理上,執行逮捕政策時其執行意願與所面臨的困境。本研究在樣本來源部份,係分別取自台北市、台北縣、台中市、彰化縣、高雄市以及高雄縣等六個縣(市)警察局實際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員警,先將執行單位分為警察局(刑警隊、少年隊、女警隊)、分局(刑事組、警備隊)及派出所三個層次,再從中隨機抽樣問卷施測對象。調查時間係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採送達方式親將問卷寄送各單位,於其聯合勤前教育時填寫,填畢後立即收回,總共發出一千三百份問卷,回收問卷為一千一百三十份,回收率為86.92%。經研究者依據受測者的填答情形,刪除「漏填題數超過三題以上」或「有複選答題」的問卷後,總計有效問卷為一千零三份,有效作答率為88.76%。本研究之發現可以分為兩方面論述:一、在警察執行逮捕部份:本部份又可分為二方面之研究發現:(一)實際面:在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上,於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若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時,警察則必須逮捕施虐者,單就法條上來看,警察並沒有所謂的行政裁量權。但自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的統計資料中可以發現,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止,各縣市警察局逮捕家庭暴力罪與違反民事保護令罪之現行犯人數卻相當少。(二)法律面:由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的目的並非只是要將加害人繩之以法,而是想更進一步終止加害人的暴行,保護被害人,並促進家庭和諧,所以若是警察採取強制介入,卻無法達到法律所欲彰顯的目的時,我們將必須思考,法律的規定是否妥當。因此,行政執行法中對加害人施以二十四小時身體自由的管束,以預防後續的暴力再發生,在此段期間也可以使雙方當事人冷靜,進而可以互相溝通協調,其防治家庭暴力的效果,相信將會比警察只能強行以逮捕的手段來的好。而對於警察若是故意或過失不執行逮捕,造成被害人事後又遭加害人暴力傷害或致死時,對於警察個人可以課以行政上的責任,處以申誡以上的處分,以及被害人可對警察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藉此以期能對警察的作為有所監督與補救。二、實證研究結果:從本研究各量表的變項與逮捕意願複迴歸分析中,以「外界因素」量表對於員警逮捕意願具有最大的預測力(預測力為17.8%),其次為「雙方當事人」(預測力為14.0%),而「警察組織」對於逮捕意願的預測力是最低的(預測力為10.5%)。就各別變項所具有之預測力而言,有十個變項對於逮捕意願具有預測力。同時,以對於加害人態度與行為對於逮捕意願的預測力最強,即當加害人的態度與行為愈差時,最會影響員警執行逮捕之意願,而被害人態度對於員警逮捕意願的預測力最低,即被害人之意願是否要逮捕或是被害人請求逮捕時,對於員警逮捕意願的影響很低。最後,本研究有以下建議:一、在提升員警執行逮捕意願方面:應從(一)加強員警之教育訓練;(二)破除警察績效掛帥迷思、著重預防;(三)保障員警執法的權益(四)發展多種介入模式;(五)逮捕的後續作為等方面著手。二、在強化家庭暴力案件處理方面:應從(一)強化家庭暴力防治官的角色功能;(二)修訂通報之相關表格,訂定危險評估表等方面著手。三、對於後續之研究建議,本研究認為至少有二個議題是頗值得研究的:(一)加強對於加害人的研究;(二)建立我國本土性之家庭暴力研究報告。 

 

● 文章連結:

https://goo.gl/6cZpPH

 

● 資料來源: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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