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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與當代之間的倫常條款-以"殺尊親屬罪"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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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傳統中國刑律,禮與刑的關係始終糾葛難分。自 1902 年晚清變法修律以來,為了撤廢領事裁判權,在內外雙重壓力下,隨順因緣地導入了近代歐西新的法學理念,從此,個人、自由、權利本位的立法思潮引進了古老中國的本土,中華法系已然解體,固有的身分倫理法制也隨之動搖。不禁要問,在近代以西方為主流的法律思潮下的刑事立法,究竟要如何對待倫理道德與法律規範之間的關係?要合?要分?合多分少?分多合少?要言之,倫理道德宜不宜法律化?刑法的法益保護思想,其內涵是否包含社會核心的價值理念?
實際上,源自 1911 年 1 月《大清新刑律》的台灣刑法,目前仍存有多處所謂的「倫常條款」,凡此富於倫常道德意涵的規範,何以會在帝制中國陳陳相因,歷千年以上而凝滯不變?又為何會溫存迄今?終將何去何從?
本文擬先自法史學的角度,針對刑法上的倫常條款,特別聚焦在眾所矚目的「殺尊親屬罪」這個犯罪類型上,從事歷史沿革的考察,以明其衍化軌跡;再從當今刑法思想的變動,剖析其理論基礎的變與不變;另從日、德等外國立法例觀察其存廢經緯,以窺其未來的可能走向。

 

資料來源:https://goo.gl/Gjh1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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