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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女性主義論義憤殺人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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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當場激於義憤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主要的要件為:「當場」、「義憤」、以及「故意」。通說對於義憤的定義為:「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非祇以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足以,且必須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已引起公憤之情形。」
此定義看似清楚,但在實務上的執行可能會發生的議題為何,因本條相關判例集中於民國二零與三零年代,內容集中於通姦殺人,且以本夫捉姦為主。故本論文企圖瞭解除了本夫捉姦以外,本條對於女性的是否有相同的適用,以及其他情境的適用,通姦為主要的判例其本條的歷史文化沿革為何,以及其他國家類似法條的歷史背景以及法律要件內容。
故本論基於以上的動機,以女性主義法學研究方法,法治史研究方法,和比較法學研究法,企圖回答下列研究問題:(1)從女性主義法學解釋義憤殺人的意義;(2)比較我國以及衡平法義憤殺人罪的歷史沿革與要件;(3)以及由最近的判決觀察本條與性別平等間的關係。

論文研究發現:義憤概念之模糊有待澄清、當場義憤殺人已經與通姦脫勾、傳統家族與宗法制度對於法律中家庭概念有深刻的影響、「當場」「義憤」要對於女性的不利、應謹慎引用衡平法激憤(provocation)之概念、並提出對此法條存廢之建議。

 

資料來源: https://hdl.handle.net/11296/63y9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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