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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與量刑歧異性與量刑標準之探索:以2001~2008年殺人罪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08

 中文摘要:

 

犯罪的求刑與量刑為刑事司法活動必須面對的二項根本問題,儘管相關法令對於如何求刑和定罪的基本精神與原則均有所規定,但整個刑事司法執行過程中,起訴和判決的結果仍常存在不一致,而引發民眾對於司法信賴、公正性的質疑。本研究以殺人罪為例,從檢察官具體求刑與法官量刑行為的研究出發,以達到下列三項目的:(1)透過網路與文獻資料蒐集,瞭解國內外之殺人罪求刑與量刑現況及其標準及有關殺人犯罪求刑與量刑之影響因素為何;(2)對現有殺人案起訴書、判決書進行官方文件分析法,以瞭解我國殺人罪求刑與量刑現況、產生求刑量刑歧異的原因及影響求刑與量刑結果之相關因素;(3)經由問卷調查,以瞭解法官、檢察官對於殺人罪求刑與量刑之考量因素、標準、刑度等意見;(4)綜合上述所得結論,探討殺人犯罪求刑與量刑之一致與歧異點,尋求檢審考量因素之平衡點,並嘗試建立殺人罪量刑之客觀標準。
從各國殺人罪具體求刑與量刑標準相關文獻分析結果發現:(1)殺人罪量刑標準較為盛行,求刑標準以荷蘭為典範;(2)各國殺人罪量刑考量因素,可依可責性、社會保障、犯後態度等三個概念涵括之。
從殺人罪起訴與判決案例分析與問卷調查結果發現:(1)殺人罪求刑與量刑間確實存在歧異性,產生差異的原因主要來自訴起與審判過程中,檢察官與法官對於犯罪事實認定的落差,尤其是在減輕的因素上,以致於法官的量刑往往輕於檢察官的求刑;(2)大多數殺人罪刑罰裁量因素對於量刑結果的影響高於求刑結果;(3)犯罪的可責性,即犯罪手段的嚴重程度對於檢察官與法官是否求處或量處死刑、無期徒刑上的影響較大;(4)對於求處或量處有期徒刑的殺人罪案例,法定減輕事由、可責性、社會保障與犯後態度均會影響檢察官與法官斟酌刑度的考量。
最後,本研究提出七點建議:(1) 專責機構建立殺人罪具體求刑與量刑準則;(2) 法學、社會科學與資訊的結合為建立具體求刑與量刑標準的途徑;(3) 大量具體求刑案例為建立客觀殺人罪求刑標準的基礎;(4) 具體求刑加重、減輕重要考量因素應納入起訴書中;(5) 建立具體求刑、量刑考量因素表與具體求刑資料庫,提供檢察官具體求刑與法官量刑之參考;(6) 縮小求刑與量刑歧異以維護司法公正性和形象;(7) 271條一項之殺人罪可做為建立具體求刑與量刑標準之起始。

 

資料來源: https://hdl.handle.net/11296/b932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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