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行拘禁罪與傷害罪之競合/最高院 102 台上 235 判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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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在一個繼續犯之行為開始以迄完結之持續時程中,另有其他犯罪之實行行為時,此兩罪應如何處斷,端視其他犯罪之著手行為,究係存在於繼續犯之行為伊始,抑或是繼續犯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為衡。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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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繼續犯之行為開始以迄完結之持續時程中,另有其他犯罪之實行行為時,此兩罪應如何處斷,端視其他犯罪之著手行為,究係存在於繼續犯之行為伊始,抑或是繼續犯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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