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殺人未遂案-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七八四號刑事判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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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行為人是否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乃屬是否成立準中止犯最重要之要件。蓋行為人雖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惟並非防止結果發生之必要行為,其行為在客觀上本不足以防止結果之發生,倘一律準用中止未遂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效果,實有違平等原則。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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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是否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乃屬是否成立準中止犯最重要之要件。蓋行為人雖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惟並非防止結果發生之必要行為,其行為在客觀上本不足以防止結果之發生,倘一律準用中止未遂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效果,實有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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