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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自殺與謀為同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314

中文摘要

 

該例有教唆自殺之法律性質、被害人之自由意思、謀為同死之內涵等 3  個討論重點,而在現行法上,自殺屬於一種放任行為,並不成立犯罪。但若是加以教唆或幫助自殺者,係為否定他人生命之行為,並因一般人對於生命法益並無擁有處分權,因此仍應認其具有實質之違法性。而其中客觀構成要素其客體應以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為之,並須能瞭解自殺或死亡之意義,且具有得自由決定其意思之能力者始可,而主觀要件上因該罪屬於故意犯,因此行為人須具有使被害人產生自殺決意之意思,始足當之。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https://goo.gl/RFgA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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