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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蛇行與殺人劫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688

中文摘要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為保護社會公眾交通安全之法益,本件行為人於供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飆車蛇行,已足使公眾往來產生危險,亦不具備阻卻違法及阻卻責任事由,自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就行為人於飆車過程中持刀殺害被害人之行為,其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之殺人罪;其隨後將已死亡之被害人生前所持有之毒品取走,構成刑法第 337  條規定之侵占脫離物罪。由於三罪犯意各別而非屬同一行為,自應併合處斷之。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https://goo.gl/zyvX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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