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車蛇行與殺人劫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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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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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為保護社會公眾交通安全之法益,本件行為人於供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飆車蛇行,已足使公眾往來產生危險,亦不具備阻卻違法及阻卻責任事由,自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就行為人於飆車過程中持刀殺害被害人之行為,其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之殺人罪;其隨後將已死亡之被害人生前所持有之毒品取走,構成刑法第 337 條規定之侵占脫離物罪。由於三罪犯意各別而非屬同一行為,自應併合處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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