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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肇事逃逸罪之致人死傷要素-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九五四號判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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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刑法學難以澄清肇事逃逸罪之規範目的,是由於任何規範目的皆無從定位條文的「致人死傷」要素。在此現實下,高等法院九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九五四號判決卻表示此要素屬於客觀處罰條件。此項特殊的法律意見,在理論與結論上均有待商榷。本文認為,從保護生命身體法益的角度,肇事後果是逃逸是否提高被害人危險的決定因素,且唯有在行為人對肇事後果有認識時,才有迴避被害人危險的可能性,故「致人死傷」要素是不法構成要件要素。在保障民事求償權的角度下,致人死傷要素是影響損害賠償額度的因素,相較於單純物損,是提高不法的構成要件要素,也不是客觀處罰條件。在解釋適用上,基於衡平法定刑高度的理由,肇事逃逸罪應以保護生命與重大身體法益為對象,為避免罰及未導致生命或重大身體危險的逃逸行為,從主觀不法的層次,排除欠缺危險認知的逃逸,應是可行的方向。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https://goo.gl/yLri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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