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行為與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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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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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治療行為,除檢查、診斷或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外,一般均帶有侵襲性,而會對身體帶來傷害,唯因治療行為可維持及回復患者之健康,係為達成國家所承認社會生活目的之一種適當手段,故雖有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但可阻卻違法。然應注意者,治療行為之行為人須為醫師或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等,方得認治療行為屬業務上正當行為而阻卻違法,至於非醫事人員或民俗療法者所從事之治療行為,則於獲得患者或家屬同意,且治療方式亦為一般醫學所承認時,得認係構成超法規之阻卻違法事由。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