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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致死罪之適用-最高法院判例與判決之評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205

中文摘要

 

一方面,由於較為後雜的犯罪結構,結果加重犯深具刑法學理討論價值。另一方面,也因為結果加重犯之處罰甚為嚴酷,結果加重犯適用上要件也是刑法界不能忽略的問題。為了能使結果加重犯之討論較為具體,本文以結果加重犯中傷害致死罪為主要討論焦點。本文試圖以我國與德國學說上所建構之理論映照實務上歷來對傷害致死罪所發展之見解。在內容編排上,本文首先整理實務在傷害致死罪適用上所表示之立場。歸納而言,實務認為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必須傷害罪與死亡結果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以及,死亡結果之客觀預見可能性。緊接在後,本文參考德國刑法上結果加重犯理論,提出適用傷害致死罪必須具備之要件,包括:死亡結果必須來自傷害行為本身蘊合「特有危險」之實現,此即德國刑法理論上所稱「直接性」,同時,更進一步闡釋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必須具備過失。當然,就死亡結果之歸責而言,客觀歸責性之檢驗必是不能忽略的步驟。最後,本文嘗試以先前所整理出的理論架構來檢討兩則最高法院判決。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https://goo.gl/2uwu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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