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傷害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219

中文摘要

 

針對刑法的傷害概念,本文作者認為,傷害是指,身體完整性的破壞。身體完整性包括肉體與精神組織。使人嘔吐、使人瀉肚、使人失眠、使人感冒、使人發瘋、使人狂笑不止、使人病情加重,都是傷害。傷害未必流血、未必疼痛。作者也提出割掉鼻子的一部份,是重傷害嗎?割掉耳廓,是重傷害嗎?大面積的身體刺青,是重傷害嗎?切掉舌尖部位,被害人的語能略微受損,但味覺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從此難以品嚐甜美的滋味,非但不知甜點為何物,喝茶、吃飯的感覺也都不對,這是重傷嗎?等問題。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https://goo.gl/bspfpP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