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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刀傷人和解了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127

中文摘要

 

關於普通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只要不造成重傷害,當事人間私下和解撤銷告訴,傷人者在以即可不負該刑事責任,但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自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後,該刑責則大大不同,由於違反該條例之罪者,皆係檢察官應行提起公訴之罪,並非告訴乃論,因此,縱使被害人同意撤回傷害部分之告訴者,法院仍應就未經許可攜帶刀械之罪加以判刑,再者,傷害部分,被害人並未撤銷告訴,則與未經攜帶刀械之罪是併合處罰,或從一重處斷,則應看傷人者攜帶兇器之始,是否即有傷被害人之意圖而論之。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https://goo.gl/unRrk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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