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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與侵占罪之比較研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17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大法官釋字第400號更進一步闡釋:「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因此,為落實憲法保護財產權之意旨,不論是民法、行政法亦或是刑法,均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 財產犯罪為目前刑法實務上最常見之犯罪類型,亦是筆者擔服警察工作最常接觸之犯罪類型,其中又以「竊盜罪」及「侵占罪」為多數,也常聽見同仁為了某一行為到底是竊盜或侵占而爭論不休。歸納原因,不外乎是對於持有概念之解讀各有不同所致。故而,針對「竊盜罪」與「侵占罪」之不同加以釐清,尋找判斷之標準,並藉此提供警察同仁判斷具體個案究竟是竊盜或侵占之參考,就是本文之研究目的。 透過本文之討論,筆者對於持有之概念有更深一層的體認。而法律之規定及概念無法跳脫人類日常生活,因此,對於持有之概念亦應以人類日常生活為出發點來解釋。本文認為,所謂的持有應係指「在一般社會日常生活觀念判斷下,基於主觀持有支配意思的客觀持有支配關係」。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9944268470227373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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