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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犯罪之再次犯罪的探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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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只要有社會,就有犯罪存在」,由此可知犯罪為社會的副產物,無法避免;而犯罪之「質」與「量」,也自然隨著社會型態之變遷而瞬息改變。昔日,「飢寒起盜心」、「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是基本的竊盜、暴力犯罪動機。今天給予一般的印象,如此「被迫」、「不得不」的犯罪,少之又少犯罪,毫無羞恥心可言;從前,只要一人犯錯,家族蒙羞,無顏見人。
臺灣地區「竊盜犯罪」發生數歷年來恆居各類刑案之首,損害民眾財產安全至深且鉅,而汽、機車竊盜案件發生數又占全般竊案發生數百分之八十以上,且汽、機車竊盜案件犯罪模式已由農業社會時期之個人單純犯行,演變為目前組織化、機動化、國際性之集團犯罪,致偵辦困難度提高,查緝成效未臻理想,深受民眾詬病,因此竊盜案件一直是令全民害怕的問題。
由於刑罰制度長久以來對於犯罪人究應給予教育刑或應報刑?及二者熟輕熟重之爭論。以我國近十年來,在法律制度上無論給予受刑人較寬鬆的假釋政策,或是較嚴格的懲罰威嚇政策,均無法有效解決出獄人之高累、再犯及撤銷假釋率之問題,及根據國外許多研究文獻證實,對於被監禁在圍牆內的犯罪人,如果施予合適之矯正教育計劃訓練,尤其是可以獲得學位之高等正教育計劃,則越可以明顯降低再犯罪率及增加就業能力,也可節省國家之監禁費用。犯罪形成之原因是複雜而多元的。唯社會因素可能比其它因素更足以造成犯罪的形成。本研究報告以官方資料分析及設計問卷調查等二種研究方法為統計資料,做為犯罪報告之研究。其次在降低我國高累再犯罪問題上,相信也會有所影響。以提供有關單位在制定犯罪矯治與犯罪預防政策之參考。

 

資料來源: https://hdl.handle.net/11296/f4vj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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