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與準贓物之意義範圍新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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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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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贓物」係指犯罪所得之客體,不應以現行法益為區分標準,更不應該只是以立法體系為依據,認為是侵害財產法益所得之物才是贓物,因為法條體系上只不過將財產犯罪竊盜、搶奪、強盜、海盜、侵占、詐欺取財、背信、重利、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贓物、毀損罪集中規定而已,不是有意將贓物限縮於這幾種犯罪所產生之物。法益之界定本身有爭議,爭議下所導引出的結論不能作為絕對正確之結論。又從贓物罪之本質觀之,各種學說也不能證明或推導出侵害財產法益所得之物才是贓物。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