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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領存摺存款行為之刑責-評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二號判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974

中文摘要

 

冒領他人存摺存款行為,最高法院肯定成立詐欺罪,取走存摺再歸還,則是不處罰的使用竊盜。只是金融機構只認定存摺、印鑑章與密碼,故第三人冒領行為並未使用詐術而令他人陷於錯誤,不成立詐欺罪。存摺是一種權利證券,持有存摺者即享有借資請求權,再歸還不會改變行為人這段時間的排斥所有,行為人從他人存摺中取款,表示行為人僭越位居存摺所確認的權利地位,剝奪所有權人由存摺所體現的權利,導致證券的價值減損,應成立竊盜罪。

 

資料來源:

法源法律網

https://goo.gl/3pm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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