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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法律扶助制度」及「證據開示制度」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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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奉法務部選派參訪加拿大之司法協助及證據開示制度,團員有何明楨、陳建年、宋國業主任檢察官及陳國鳴、李斐瑄、孟令士、張銘珠檢察官︵黃俊嘉檢察官原獲選派,惜因事未能成行︶等人,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成行,直至同月二十七日返國。期間主要參訪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及亞伯達省,在哥倫比亞省曾拜訪維多利亞郡地方檢察官辦公室與副檢察長等人座談。在溫哥華則與律師公會及法律服務協會人員座談,並蒙該等人員提供相關資料。座談間可明顯感受到加方人員對其國家司法制度之自信,實令人稱羨。不過溫哥華律師公會人員對司法協助事項之政府預算經費明白表示經費不足,許多協助辯護案件均是出於律師之義務協助。至維多利亞郡副檢察長則明白告知在加拿大檢察官並不能隱匿偵查中之證據,必須將所得證據完全開示,否則嚴重的話,公訴會被撤銷。而至亞伯達省艾德蒙頓及卡加利兩處地方法院參觀,發現該省檢察官之工作負荷量亦不輕鬆,在法官主持下之認罪協商,一位檢察官一早上所負責之案件近十五、六件,不過在地方法院所見審理中之案件大都是小額竊盜或藐視法庭、傷害等輕微案件,不知是時間過短,未能看到重罪案件,還是加拿大治安狀況良好,謹將參訪所得資料報告如下,以供法務部及檢察機關參考,並就本次全体團員圓滿達成任務,深表慶幸,並以此報告作為此次考察之紀念。

資料來源:http://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etail.jspx?sysId=C0890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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