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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跨境詐欺犯罪手法之分析與其防制策略之研究-以電信詐欺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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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4 月 26 日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和司法互助協議」,作為兩岸政府間推動共同打擊犯罪相關措施之準據。協議簽署後,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策略及運作機制之現況為何,是否在執行上面臨困境,以及對打擊跨境犯罪之成效如何,均需作有系統和全面深入的探討分析。尤其是我國所關注的防詐騙、洗錢、網路犯罪等經濟犯罪,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等有組織犯罪及其他重大刑案暴力犯罪等項目之執行現況及所遭遇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 國內對於有關電信詐欺犯罪之研究,大多著重電信詐欺犯罪在台灣地區發生 犯罪情形之探討,將焦點置於台海兩岸之跨境犯罪,強調防治之道,而未針對電信詐欺犯罪之「犯罪手法及司法判決」特質加以研究,本研究根據2010年地方法院判決分析,兩岸電信詐欺集團自台灣地區詐騙大陸人民的台灣人犯案人數比率最高,兩岸跨境電信詐欺犯罪肆虐迄今,其自身隨著金融、電信工具之多元化、便利化、國際化,詐騙手法時刻蛻變更新外;兼以遭到台灣跨部會研擬之各項反詐欺政策反制,以及檢警機關強力圍剿下,迫使得組織大幅蛻變,由原先「集團首腦設於大陸、旗下作業集團據於台灣」之傳統架構及模式,演變成「集團首腦設於台灣、旗下作業集團據於大陸」!更甚而進化發展成「集團首腦設於台灣、大陸或第三國,旗下作業集團據於被害國,例如東北亞之韓國與東南亞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之跨國犯罪型態!為了「永續經營」,詐騙組織已融合不同國籍的犯罪成員加入。 在台灣,電信詐欺集團實施跨境犯罪盛行多年,在檢警機關不斷努力掃蕩之下,集團成員一一落網接受法律制裁,導致集團成員人力有限,而漸漸演變成車手集團與收購人頭帳戶集團結合為一團,車手、外務角色相同,領取贓款兼作收購人頭帳戶;車手集團須兼顧非法電信平台;收購人頭電話作業也漸與收購人頭帳戶集團分開,轉為獨立作業,一人跑單幫型態;詐欺組織也漸熟悉警方辦案方式,從使用電話上精進電信、用語技術,並實施話流管理,迫使警方難以追緝。

資料來源: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2733425074607032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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