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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廣告在刑法上之評價——兼論詐欺罪之界線 The Evaluation of False Advertising in Criminal Law— On the Boundary of Fraud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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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廣告在我們生活中相當常見,甚至可以說是無所不在,而不實廣告的存在,似乎就像陰影一樣,縈繞不去。而某些不實廣告的類型,已在生活中蔚然成風,變成一種常見的宣傳手法,例如所謂的跳樓大拍賣或是宣稱市場最低價商業廣告,都可能屬於一種不實廣告。但縱然構成不實廣告,是否亦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那就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這個討論雖然在我國刑法教科書上並不罕見,許多學者都認為縱然不實廣告做出一個與事實不符的陳述,造成資訊接收人的財產損害,但在某種狀況之下,仍不構成詐欺罪。有認為是要以社會相當性來判斷,亦有認為應該是要用誠信原則作為依歸,但對於該不實廣告不構成詐欺罪的理由,卻沒有一個系統化的論述,彷彿是天外飛來一筆。 而德國學界在此問題上,有許多學者提出自己的見解,結合詐欺罪處罰的特性,來解釋為什麼不實廣告縱然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仍舊不構成本罪。德國學說上認為這個問題之所以棘手,主要是因為詐欺罪的特性。詐欺罪本身是由於資訊不對稱導致被害人自己做出損害自身利益的財產處分,但是這個情況和商業上的交易是高度重疊的。因為在商場上掌握資訊優勢本來就是獲利的一種手段,而自由競爭的環境之中,是鼓勵市場參與者竭盡所能地獲利,自然不能僅因傳遞不實資訊就處罰行為人。因此可以說,這個問題複雜的地方就在於難以區分是可罰的詐欺罪或是不可罰的善於經商行為,這兩者之間的界線曖昧模糊,牽一髮動全身,若無法描述出這一條界線,將會使法律適用上造成許多的麻煩,正可謂:「增一分則太肥,減一分則太瘦。」因此在這裡必須去探討詐欺罪要處罰的理由,而這個理由正是不實廣告能被排除的原因,接著才能去劃定這單純不實廣告和詐欺的界線。本文將會藉由德國學說的介紹和討論來解釋不實廣告不能論以詐欺罪的理由,經過這樣的完整討論,筆者認為才能夠真正去理解詐欺罪的處罰範圍,藉此在千變萬化的不實廣告中去檢討是否構成詐欺罪,以期能夠解決這個實務上常見的問題。 This paper is about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false advertising and fraud. The difficulty lies in the fact that certain parts of the act are not socially acceptable, and even part of the market competition. If a comprehensive ban will result in social values ​​and criminal law norms of conflict, it is necessary to discuss the real content of fraud. I will use the method of borrowing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German doctrine to discus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false and unfair crime. 資料來源:http://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1?DocID=U0026-21082017130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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