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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詐欺-評最高法院九三年台上字第五六七八號判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452

中文摘要

 

對於不作為詐欺,作者認為單純利用他人的錯誤,而取得財物或財產利益,不成立詐欺罪。理由是,根本未曾傳遞不實的資訊,自始沒有行使詐術。舉例說,提款單上清楚的寫,提款一萬元,忙碌的行員竟然給了十萬元,提款人悶不作聲的全數拿走。這是單純利用他人的錯誤,提款人並未施用詐術,造成行員的錯誤。行員交付多出的九萬元,不是提款人使用詭計造成的,沒有所謂「利用對方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交付」。消極不告知,必須具有重要的理由,才能與積極的行騙等同評價。這理由就是顯然的告知義務。不告知與積極行騙,都是傳遞引人錯誤的訊息。至於利用他人的錯誤,根本沒有發送不實的訊息,不成立詐欺罪。

 

資料來源:https://goo.gl/kYtg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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