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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之不正方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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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取得提款卡之行為與由自動付款設備提款之行為,應分別視為二種行為,然後者有主竊盜罪說、主詐欺罪說、主無罪說等 3  種學說見解,並加之實務見解之分歧,如若當時未以銀行職員作為欺罔對象,應只成立竊盜罪,不另成立詐欺罪;又有認為自動付款機,係電腦之一種,其偽造、變造自動付款機軟體所儲存之資訊、資料、程式,或取款卡上磁線部分所記載之資料等,應成立文書偽造、變造罪;亦有認為付款機係付款業務人員之替代,對其所施用之詐術,應視同對自然人所為,自應成立刑法上之詐欺罪。

 

資料來源:https://goo.gl/GZcN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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