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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是否構成詐欺罪之「陷於錯誤」-以「被害者學理論」為中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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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詐欺罪以被害人因為詐術而「陷於錯誤」為要件,惟詐術行為之相對人在「懷疑」情形下所做成的處分究竟是否構成「陷於錯誤」則有爭議存在,雖然德國通說(可能性理論)認為被害人既然已經做成財產處分,則被害人當然已經陷於錯誤,惟少數說(被害者學)則以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為出發點,而認為如果被害人有效的自我保護是可能的或可期待的,從行為人的角度而言就不存在有足夠的社會危險的法益侵害,因此被害人即無需受到刑法保護,因此當被害人對於行為人所宣稱事實的正確性產生「具體懷疑」時,亦即該懷疑是有「具體依據」(konkrete Anhaltspunkt),由於被害人對於調查該事實宣稱的可能性,一般而言被認為是有意義的,因為處分人在具體懷疑時,調查多半是可以被輕易實現的,因此至少阻卻詐欺既遂罪。本文的目的即在透過對被害者學理論的基礎及觀察方式的剖析、對於可能性理論、高度可能性理論、同意理論與類似間接正犯理論的批評、學說對於被害者學理論批判的辯護與反批評,證立被害者學理論存在的正當性基礎。

 

資料來源:https://goo.gl/PWxN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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