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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審理問題之分析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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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以往探討跨境電信詐欺犯罪問題,多數論述偏重在探討詐欺犯罪或被害人之人格特質、詐欺犯罪類型及偵查方式,然而對於電信詐欺集團具有跨國性的犯罪,在偵查遇有我國人在第三國犯罪兩岸人犯該如何處理?現行機制有無不足?上開問題的研究就顯缺乏。以2011年菲律賓將14名我國籍人民遣送至中國大陸,我國一味要求菲律賓道歉,雖事後我國與對岸達成「人員處理上各自帶回」的合作模式默契,但2016年4月又發生45名我國民在肯亞及同(2016)年5月32名在馬來西亞因涉跨境電信詐騙案遭遣送大陸等案,據此,當前兩岸犯罪遣返的法律依據、運作現況、執行成效與困境,為本文研究動機所在,俾提出有效對策,作為保障我國人民公平審判權利兼顧被害者權利,破除「臺灣是詐騙天堂」 稱號。本研究的基本研究問題為,從司法審理的角度來看,為何台灣成為為詐騙者的天堂?本研究基礎論點,在大環境不景氣下,跨境電信詐騙犯罪具有低風險、低成本、低刑度,高利潤之誘因,就算被查獲,我國與他國司法互助較少,不易引渡被告回國及證據取得不易;法院審理時,會面對證據能力及證人詰問相關問題,最後往往只能輕判;此外法院所判刑期對被告無嚇阻效力,因此跨境電信犯罪食髓知味,一再犯罪導致對岸與我國發生搶人並不予我國審理。
在文件探討法的部分,蒐集學者對於刑事司法互助及人犯遣返相關著作及文章,針對司法互助及人犯遣返之意涵、歷史沿革和發展予以檢視及分析,探究其優、缺點作為我國執行跨境電信詐欺罪犯遣返運作改進之方向;比較與歷史研究法藉由分析1991年至2016年5月我國人在第三國家涉嫌電信跨境詐欺犯罪判決書分析,針對判決書內容包括電信詐欺犯罪詐騙手法的演進、被害人數、金額、犯罪人有(無)罪判決理由及判決刑期度、管轄權看法等,瞭解後發覺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遣返及審理問題,並提出建議。
本研究發現:一、我國正式引渡條約不足;二、我國無法請求國際刑警組織協助;三、大陸執法態度會影響我國與他國國際執法合作;四、菲律賓、肯亞將我國嫌犯遣送大陸案之法理分析上,並無違反國際法;五、我國法院常因自我法律限縮或是被告律師主張,認為對岸所提供的被害人筆錄或大陸共犯自白供述筆錄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六、檢方聲請遠距視訊,法院以「證人具結」、「視訊取證不在協議範圍內」等理由拒絕;七、法官常以因證據不足、罪疑唯輕、詐欺未遂等輕判被告;八、為審判跨境詐欺犯罪,我國判決承認兩岸同屬一個大陸,但部分行為在臺灣,我國法院即有審判權。
針對以上研究發現與困境,提出以下之建議,一、積極與國外簽訂正式引渡條約或司法互助協議;二、加入國際刑警組織;三、增加警察聯絡官駐外據點;四、扣案物一併移交;五、修訂洗錢防制法;六、修改我國刑法審判權範疇;七、重啟「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署及修訂其內容,就適法性而言,送交立法院審查、就內容而言,納入「扣案物一併移交」、「遠距視訊詰問」及「0310」專案人犯各自帶回精神明文化;八、提高跨境電信詐欺判決刑度 。
我國警方就打擊電信詐欺功力係全球數一數二,相對的我國詐欺犯嫌卻為我國拿下「詐欺王國」之美譽。為確保在國外打拼經濟之詐欺犯嫌安全返國不被大陸搶走重判刑期,希望透過本研究之建議,能改善我國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遣返及審理問題,促使兩岸未來於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的合作上,更臻完善。

 

資料來源: https://hdl.handle.net/11296/zk8k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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