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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之研究-以新興詐欺犯罪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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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臺灣從1987年開放民眾赴中國大陸探親 ,開啟了兩岸關係的新紀元,近年來隨著全球化趨勢的推波助瀾下,兩岸間的各項交流逐年擴大發展,再加上兩岸同文同種,人民往來互動日趨頻繁,在交流互利之餘,同時亦衍生許多跨兩岸犯罪的治安問題,嚴重危害兩岸人民權益與社會安定。
雖然,兩岸政府都有打擊犯罪的決心與魄力,但窒礙於對彼此相關法令制度的認知不同,以及國際社會與兩岸關注於統獨議題等緣故,而極少花時間去探討足以影響到彼此安全,甚至是區域安全的跨兩岸犯罪問題。有效打擊犯罪是追求國家內部安全的不二法門,特別是中國大陸目前正積極追求其經濟發展的當下,如何有效地遏制國內的,甚至是跨兩岸的犯罪活動,是執政當局所關切的重點。
因此,1990年9月,兩岸透過雙方的紅十字會簽署兩岸第一個協議—「金門協議」(相關條文詳如附錄A) ,該協議的重點在確保以符合人道精神與安全便利的原則,遣返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2009年4月26日,代表臺灣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稱海基會)與代表中國大陸的「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稱海協會)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相關條文詳如附錄B) ,該協議於同年6月25日生效,在雙方既有的合作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制度化且橫跨調查、偵查、訴追、審判及執行之全面司法合作,使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邁入一個新的紀元。
本研究藉由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及訪談法(interview survey),蒐集近年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數據資料,並對實際參與行動的警察人員與在該領域著墨甚深的專家學者進行半結構性訪談,分析我國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通用原則與臨場經驗案例,發現不論是在新興詐欺犯罪的發生數、被害人數及損失金額方面,均有明顯的降低;此外亦發現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機制尚存在許多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有關單位參考,1、主權爭議應擱置一旁,協議內容應落實執行;2、執行協議應重點分工,意見交換應廣泛全面;3、兩岸高層應定期會晤,學術交流應定期舉辦;4、兩岸交流應逐漸強化,聯繫管道應暢通無礙;5、人權概念應納入條文;6、跨第三地(國)犯罪問題應協商檢討。

 

資料來源: https://hdl.handle.net/11296/t4h8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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