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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市場理論於我國證交法上的應用與展望-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Halliburton新見解為中心 The application and prospect of Fraud-on-the-market Theory in Taiwan'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 Focus on Halliburton's new opinion of Supreme Court of the U.S.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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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關財報不實之證券詐欺訴訟,於近年我國經濟起飛,使證券交易市場日漸發達的狀況下,成為投資人向施用詐術誘使其投資之證券發行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有效手段,而為達求償目的,投資人自須盡舉證之責,指明發行人符合證券詐欺之構成要件。然而,由於證券詐欺之行為與手法的特殊性,使其於原告方舉證上產生相當之困難,故國內外學說及實務見解往往著墨於此情形並設法加以解決,裨使證券詐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功能得以發揮。其中最重要且難解的問題,即如何證明投資人購買證券與其損失間具備因果關係。

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綜合早期學說及下級審之觀點,在Basic一案正式採用「詐欺市場理論」後,原告倘能證明:被告為公開不實陳述、不實陳述具有重大性、有價證券係於效率市場中進行交易、交易之時點介於被告不實陳述與真相公開之間等等事實,即得認為被告係對證券交易市場整體為詐欺行為,並推定交易因果關係成立。然而,此判決雖然一定程度地化解因果關係舉證上原告的困難處,後續卻產生濫訴等其他爭議,此外Basic案亦未明確解釋該理論與損失因果關係間之關係。因此,判決做出後三十年內,聯邦最高法院仍不時透過其他證券詐欺相關判決,對詐欺市場理論的內涵及適用範圍進行修正。

我國證券詐欺相關請求權規定於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及第20條之1,其制定亦源於美國反詐欺條款,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見解的變化亦可能影響我國法規修正及實務見解變化。在我國適用詐欺市場理論的模式及效果受美國深遠影響的情況下,本文將討論、比較雙方早期適用詐欺市場理論的方法、效果及新見解的變化,並將區分主題如下:

一、美國詐欺市場理論之緣起
觀察詐欺市場理論如何從被提出,至美國法上正式採用。以Baisc案作為分水嶺,觀察證券詐欺訴訟在運作詐欺市場理論為因果關係證明上的便宜性與適用上可能產生的副作用,與所衍生的其他問題。

二、我國訴訟實務如何操作詐欺市場理論
藉由對實務上相關標竿判決的解析與分門別類,觀察我國各級法院是否、如何適用本為外國法理之詐欺市場理論,並參考學說意見對法院觀點的評論,討論我國法院對詐欺市場理論的操作及適用結果上與美國是否有不足之處。

三、美國新近見解之變化
由於Basic案並未完全使爭議平息,美國法上包含學說、實務仍對詐欺市場理論的本質及適用情形進行調整、修正,而本文就此部分則節選聯邦最高法院在21世紀後所作出有關詐欺市場理論最重要的三個判決:Dura案、Amgen案與Halliburton案加以研析,討論Basic案適用詐欺市場理論的方法與結果是如何被逐步修正至最新的觀點。

四、美國聯邦法院新見解對我國實務的影響
在分析美國新近重要實務見解的變化後,本文將嘗試找出我國新近實務見解中有提及前述美國標竿判決或內容已實質引用核心理念之判決並查其內容,以探求我國法院操作詐欺市場理論時是否受影響而產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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