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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車手」之刑事責任 A Study on Criminal Liability of Money Mule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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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依我國內政部警政署主要警政統計指標顯示,我國詐欺犯罪呈現穩定存在並長期占據犯罪類型前三名,復依我國內政部統計處於108年4月27日公告之消息顯示,107年間因金融機構攔阻民眾遭詐騙之攔阻金額高達1億4,184萬餘元,而實際遭詐騙之金額遠高於此,詐騙金額之龐鉅可見一斑,足見詐欺犯罪對我國金融秩序及社會治安之影響已產生嚴重之危害。
  有鑑於詐欺犯罪對我國經濟秩序所帶來的危害,再加上電信詐欺之低成本、隱密性及查緝困難等特性,電信詐欺在所有詐欺案件犯罪類型中占有相當重要比例,而電信詐欺類型犯罪係集合電信流、資金流、網路流及車手集團,實行詐騙取得被害人財物,分工細膩,層層負責,由多人縝密分工完成之集團性犯罪,而其中不論係電信、資金流或網路流之詐騙集團成員,多係透過網際網路間接接觸被害人或隱身於幕後提供犯罪所需工具,僅車手從事高風險之前線工作,親自現身至自動提款設備或直接與被害人接觸取得款項,而若無車手自被害人處取得財物,詐欺集團亦無從運行,故車手於詐騙集團中實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亦往往成為偵查機關查緝之主要對象,車手之重要性可見一斑。
  本文主要探討,我國立法機關為有效抑制詐欺集團,於短短不到五年期間,先後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修正洗錢防制法及鬆綁組織犯罪之成立要件,而車手相對於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必須親自現身從事領款工作,因而成為查緝的主要目標,且動輒涉犯數罪名,而在如此嚴密圍堵詐欺犯罪之情況下,詐欺案件之發生件數卻未因此削減,足見立法機關一味加重刑責或放寬犯罪成立要件之立法政策未見成效。從而,本文期許藉由深入探討車手之提款行為究應如何評價,釐清車手之刑事責任,進而提出結論及刑事政策建議。

 

文章連結: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1?DocID=U0004-G0105961039&sourceBrowseType=F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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