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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體系內少年犯罪防制社會工作倫理之探討--以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為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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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長期以來在警政體系下進行少年輔導工作會發生一種現象就是被學者、專家、社區民眾質疑有關少年「標籤」問題。因為警察體系經常藉助個人不良素行紀錄的掌握,作為破案的重點偵查對象。對犯案少年而言,紀錄一旦進入警政體系資料庫裡,便可能成為一生不滅的不良標記,使得家長、老師甚至社會福利機構等人士,對警察的處置介入都抱持高度心理防衛。
台北市的警察體系中有一之任務編組的少年輔導委員會,從事區域少年犯罪防治工作。其人員都是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工作價值理念強調人本,尊重受服務少年的基本人權,以個案、團體及社區工作方法,聯結資源,積極對行為偏差少年之弱勢群體,提供少年生存空間與享有公平正義的機會。但是在面對少年、社區家長和相關機構之初,因為社會工作者與警察人員的角色印象的連結,產生「標籤」效應的危機,形成心理防衛;另一方面,相關教育、社政等機構的認知上,認為少輔會能發揮警政體系中的「嚇阻」功能;因為隸屬警察局,所以會有「標籤」、「嚇阻」的印象。但是少輔會組織內的所有成員對社會工作倫理的考驗與維護上,運用『友善與人接觸』的策略,與少年、家庭及社區建立親近、真誠的關係,盡力消弱「標籤」、「嚇阻」的心防,發揮助人價值,達成組織助人工作的使命。
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及將從任務編組的角色納入警察局的組織體系內,其可能面臨的價值衝突就是警察執法及維護全民安全的任務與社會工作維護犯案少年權益任務間的研判與選擇。
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訪談法,訪談二位警察中階主管、一位女性員警及少輔會四位社會工作督導。針對四項少年進入警察偵查處理過程,可能涉及人權維護問題之實務案例提出其實際處理經驗及價值理念。研究以Van Hoose and Paradise提出之五項倫理判斷取向即(1)制度取向(2)獎懲取向(3)社會取向(4)原則或良心(5)個人取向等,探討警察人員與社會工作人員對上年事件處理的倫理判斷取向的異同。
研究發現:警察人員處理少年事件最常運用判斷的取向依序是(1)制度取向(2)獎懲取向(3)社會取向(4)原則或良心;最少的判斷取向是(5)個人取向,這種現象也證明青少年的個人權益及原則良心取向不是警察人員所最先考量的,警察人員判斷取向多數取決於警察組織政策與規範的要求,其次是獎懲取向也就是警察人員處理少年事件的態度與行為往往取決於該件事件對其自身的利害關聯性,其次才是社會多數人認可的規範與法律。由此可見警察組織文化對警察人員處世行為的重大影響。
社會工作人員與警察人員在處理青少年的互動事件的十三件中,其倫理判斷取向與警察人員的判斷取向大異其趣,其判斷取向最常被使用的是個人取向及原則與良心取向,其次是社會取向與制度取向,最少考量的是獎懲取向。研究者認為這是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的結果及少輔會的組織文化與警察組織文化不同。
警察人員與社會工作人員處理少年事件的社會工作倫理判斷取向的順序差異,研究者預見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納入警察體系後,對於少年事件處理的判斷取向如果未加以深入討論,明確訂定社會工作人員處理準則,那麼社會工作倫理個人及原則良心取向的倫理判斷判斷將可能被警察組織文化中的制度社會獎懲等取向替代。

 

資料來源: https://hdl.handle.net/11296/68aq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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