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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之家庭支持系統建構之研究 The Construction of Family Supportive System for Delinquent Juveniles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432

中文摘要

 

青少年犯罪問題被認為是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而家庭因素普遍被認為是主要的根源,家庭支持力量的強弱好壞對於少年有重大影響。本研究旨在探究犯罪少年的家庭支持系統的問題,瞭解少年本身的認知與想法和家人間有無落差,目前台灣公私部門的少年家庭支持系統如何依法、依制度協助弱勢家庭及其少年,使其免於陷入犯罪或再犯。 本研究採取多元研究路徑,分別以量化調查(描述統計、t-test、ANOVA)、質性焦點團體訪談、現存檔案資料檢閱分析、現存少年法規之比較與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對象犯罪少年共計593份,回收率為95.0%;一般少年共計390份,回收率為99.0%;犯罪少年之家人回收問卷共計61份,少年矯正及輔導人員暨家庭及學校教育人員問卷部分回收問卷共計75份、少年刑事司法人員共計60份,後兩類研究對象亦進行焦點訪談共計33位,並針對所得資料交互驗證。值得一提的是,本研究中犯罪少年對其家庭支持系統功能的看法比一般少年更好,此點出乎一般學者研究與文獻之預期,也與本研究對少年刑事司法及教育、社工、輔導、警政等專家之質性訪談見解大相逕庭。原因可能係犯罪少年在矯正機構中收容後受機構文化(類似監獄化)影響、或犯罪少年故意朝向社會期許的方向填答,以使自己被評價較高所致。 在現行少年法規之比較與分析方面,本研究對我國有關少年事件處理、少年福利、家庭照顧與支持、家庭教育與親職教育、家庭救助、家暴防治或家庭扶助等相關法規,進行比較分析,檢視現行缺漏之處或執行上之問題或盲點,加以評析與建議,作為建構青少年犯罪家庭支持系統之法律背景。 本研究之量化及質性結論,如下所示: (一)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需新增明確具體司法轉向處遇的規定,即明確將輕微犯行或偶發且輕微之虞犯行為的少年直接委由少年輔導、司法社工等專業輔導或社工部門於社區中加以處理,俾能與現行的轉介處遇併行合用。 (二)我國少年安置輔導或矯正機關對被安置收容少年進行強化家庭支持系統之活動,但僅以浮面或表象的活動居多。 (三)犯罪少年部分:犯罪青少年對於健全家庭功能的需求十分強烈,健全的家庭功能可幫助青少年在發展歷程中減少接觸犯罪的機會。 (四)犯罪少年家庭成員部分:普遍認為經濟、子女管教問題、就業問題及與親子溝通問題是家長最為需幫助的。 (五)少年專家學者、刑事司法人員部分:非行青少年家庭中,存在許多病理現象,需要家庭重整。家庭內部支持系統中,親子次系統及父母次系統問題最大,需家人關係重建、家族治療或夫妻聯合會談;家庭外部支持系統缺乏統整與緊密連結,國家提供的資源與投入程度不足,部分問題牽涉到兒少福利法規並未真正落實,對家庭應該直接協助之社政及教育部門功能發揮明顯不足。 (六)強制性親職輔導,具有司法裁定的強制約束力,應能發揮立法的目的效果,但目前實務運作上,困難重重,亟待積極突破與改進。 (七)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實踐過程中,只做到轉介處遇,對於部分實際上可不須經由少年司法處理之輕微個案,卻有過度實施司法干預之虞。 (八)非行少年家庭支持系統之建構,需要許多部門、單位和機制相互整合,以家庭需求及問題解決為核心,以少年之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投入足夠的專業人力及預算經費是成功的基礎。 (九)少年刑事司法或社工輔導、家庭教育等單位應將少年犯罪行為等同於少年求救的訊號,亦是國家權力介入改善少年生活、重建家庭功能之契機,應把他們列為需受保護的個案,使他們已被壓縮的空間開啟受助處遇的可能性。 根據上述研究結論,本研究提出短期、中期、長期之建議供給有關單位參考:(詳盡之短中長期建議請參閱本報告內文第五章第二節) (一)短期:由司法及社政部門主導整合少年司法單位、教育單位、社工單位、少年警察單位之力量與資源。例如:各部門召開非行少年家庭處遇聯繫會報,普查轄區內所有非行少年家庭之支持系統狀況,對於有問題亟待解決之非行少年家庭或危機家庭予以協助越是經濟景氣不佳時,越應該照顧弱勢家庭;少年警察單位應落實現行之少年虞犯及不良行為處理辦法,連結少年相關部門等,共同處理;少輔會之專業人力與功能需立即提升。少年就讀之學校,應負起少年行為觀察與行為處置先期作業之責任;社工部門是少年福利及家庭福利之主管機關,本應該為非行少年家庭支持系統建構之核心單位,應積極介入處理,以發揮少年犯罪防制初級、次級預防之功效。 (二)中期:修訂少年事件處理法,增置社區處遇轉向輔導之具體法源依據,讓未來少年事件之處理成為雙軸並行之模式,幫助少年司法有更彈性、更專業的處遇選擇。由少年觀護人及司法社工人員聯合評估非行少年個案,輕微犯行或偶發虞犯之少年由司法社工人員及少年輔導單位進行評估、處遇轉向,並撰寫評估處遇報告,提交少年司法單位核備。並應提升社工人員對少年非行、偏差行為少年輔導、我國少事法及少行司法運作系統之專業認知,提升社工人員之各項保障與待遇。 (三)長期:建構國家長遠之家庭照顧及家庭支持政策。政府行政最高當局應該根據時代背景規劃國家長遠之家庭照顧及家庭支持政策。政策內涵需涵蓋家庭經濟、家庭生活及家庭管理、家庭教育、家庭功能、家人關係、家庭氣氛、家庭衝突之處理、家庭暴力之防治,並結合法務、教育、經濟建設、心理衛生等部門共同規劃。規劃此依政策所需之經費與專業人力,亦必須從寬編列,其重要性應與國防及外交列為同等。因為,照顧及處遇弱勢家庭,等於從事少年非行的防治工作,也是社會穩定與安全的基礎建設。

 

資料來源:https://goo.gl/AdPq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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